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211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安全监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1014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函〔2015〕59号 |
YZCR-2015-01014
永政办函〔2015〕5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永州市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2015年永州市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2015年永州市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快推动食用油和米粉放心工程,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4〕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推进食用油和米粉放心工程实施,基本消除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和米粉;坚决消除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使食用油、米粉质量明显提高;强化餐厨废弃物监管,杜绝使用地沟油、潲水油,防止劣质油品流向食用油市场和餐桌;扶强扶优,实现食用油、米粉生产行业的资源整合,促进全市食用油、米粉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包装标识。要严格规范包装销售。根据《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7.1、7.2)和湖南省地方标准《米粉》DB43/156-2007(7.1)要求,食用油、米粉产品必须包装后才能出厂销售,对不按规定包装产品进行出厂销售的,依法予以查处。要严格规范标识标签。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8.1、8.2)和湖南省地方标准《米粉》DB43/156-2007(7.2)要求,食用油、米粉生产加工企业的销售标签标注应符合标准要求,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市场准入。一是对申请发证或换证生产食用油、米粉的企业和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从严把关,严格发证条件、发证程序、发证时限、年审制度,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和换证。二是切实督促流通环节食用油、米粉经营主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义务,建立健全米粉、食用油进(销)货台账和分开保存索证索票资料,逐步实行《食用油、米粉流通随附单》制度,确保进销货台账项目登记完整、索证索票齐全、可追溯。三是建立餐饮服务环节“一查验、二登记、三公示”制度。即:把好食用油、米粉准入关口,做到所采购的食用油、米粉来源清楚;详细登记采购的每一批食用油、米粉,做到实物与记录相符,批次与检验报告相符;登记餐厨废弃油处置情况,详细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做到餐厨废弃物的流向及用途可追溯;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公示牌》上公示食用油、米粉采购信息,公示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情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健全监管台账。各县区(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食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区域内食用油、米粉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主体基本情况和底数,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台账,严格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
(四)加大抽检力度。一要加大食用油、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频次,监督抽查覆盖面达到100%。在企业生产季节期间原则上每月抽查2次,样品统一送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对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必要时对企业的原料油进行抽样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严格依法处理。二要加大对流通环节的食用油、米粉快速检测和抽样监测力度,确保质量标准。2015年市本级抽样检测食用油和米粉各50批次,每个县区流通环节抽样检测食用油和米粉20批次,每个管理区(开发区)抽样检测食用油和米粉不得少于5批次。同时,每个县区流通环节快速检测米粉不少于100批次,每个管理区(开发区)不得少于20批次。三要加大对使用食用油、米粉量较大的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大型餐馆,以及监管难度大的中小餐饮、建筑工地食堂和以煎炸食品为主的连锁店等单位的抽样检测。2015年全市计划抽检205批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同时,充分发挥食品快检作用,发现可疑产品随时快检快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强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的宣传教育,普及食用油、米粉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关注食用油、米粉质量安全和放心消费意识,为推动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生产和使用食用油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原料采购员、生产配料员和食品检验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帮助企业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助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六)抓好示范带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不诚信企业”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舆论、信贷等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使企业诚信生产经营,诚信守法经营。进一步推进放心食用油、米粉示范单位建设,大力培育宣传重质量、重安全、重诚信的典型企业。2015年,实现食用油和米粉生产加工示范单位占食用油和米粉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20%、经营主体示范店占经营企业总数的2%、餐饮服务示范店占餐饮服务企业总数的2%的目标。
(七)严厉打击违法。各县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用油、米粉的黑窝点、黑作坊,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的大案要案,同时追溯源头,切断非法供应链,严防进入流通和餐饮环节。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油、米粉抽样检测,一旦发现有使用非食用物质、不合格原辅材料等违法生产加工行为,以及销售、使用来历不明、无标签标识及不合格食用油、米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销毁。要从严打击非法销售劣质食用油、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米粉等各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2015年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5年5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实施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登记建档(2015年6月底前)。对所有食用油和米粉生产者、销售者及餐饮服务者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登记建档。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集中整治(2015年7月至11月底)。对所有食用油和米粉生产者、销售者及餐饮服务者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四阶段:督查验收,总结提高(2015年12月15日前)。各地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市食药安办对各县区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县区食安办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落实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食药监、公安、农业、畜牧水产、商务和粮食、卫计、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考核,加强督办。建立食用油、放心米粉工程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区政府的绩效评比内容。各县区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经验和好做法,并于每月底将专项整治工作统计报表及月工作小结报市食药安办(联系人:曹交武,联系电话:8331175,邮箱:yzssawbgs@126.com)。市政府将对各县区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附件:1.2015年永州市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考核评分表
2.县区(管理区)2015年食用油、米粉生产(经营主体、餐饮服务)台账
3.县区(管理区)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统计表
附件1
2015年 永州市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考核评分表
县区(管理区)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
组织保障(10分) |
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
5分 |
查有关文件影像资料,未召开的扣5分。 |
|
印发“2015年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
5分 |
未以政府或食药安委名义印发方案的扣5分。 |
||
经费保障(5分) |
财政保障食用油、米粉抽样检测、专项整治、风险监测和有奖举报等工作经费。 |
5分 |
查财政票据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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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45分) |
组织开展食用油、米粉专项整治行动,全年专项整治行动不少于5次。 |
10分 |
查阅文件影像资料,结合每月28日前上报的工作信息酌情扣分。 |
|
食用油、米粉生产加工企业100%推行使用合格预包装食用油、预包装米粉,预包装和散装食用油标识标签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
15分 |
随机抽查2家生产加工企业、5家经营户、5家餐饮店,每发现1家未推行使用预包装食用油的扣5分,每发现1家未推行使用预包装米粉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网格化管理。 |
10分 |
食用油、米粉监管底数台账不清楚的扣5分,索证索票等登记台账不全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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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举报。 |
2分 |
无文件和未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的扣2分,受理举报并发放奖金加1分。 |
||
督查追责。 |
2分 |
无文件的扣2分。 |
||
按时上报工作信息。 |
6分 |
每月28日前上报工作信息,未按时上报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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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创建(8分) |
食用油、米粉生产加工企业示范单位占辖区总数的20%;经营主体示范店占总数的2%;餐饮服务示范店占总数的2%。 |
8分 |
查看台账,生产加工企业示范单位每项低于5%扣1分;经营主体、餐饮服务示范店每项低于5%的扣0.5分,金洞、回龙圩经营主体、餐饮服务示范店各不得少于3家,少1家扣1分,扣完为止。 |
|
样品抽检 (20分) |
米粉生产企业、经营单位、餐饮单位抽样检验覆盖面达100%,生产企业、经营单位、餐饮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 |
10分 |
查检验报告,各县区抽样检验各20批次(金洞、回龙圩各5批次),每少1批次扣0.5分,多1批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
食用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餐饮单位抽样检验覆盖面达100%,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期间抽样检验每月不少于2次,经营单位、餐饮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 |
10分 |
查检验报告,各县区抽样检验各20批次(金洞、回龙圩各5批次),每少1批次扣0.5分,多1批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 |
||
案件查处(10分) |
严格餐厨废弃物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地沟油”、“潲水油”和劣质食用油、米粉的违法行为;违法线索核查率100%。 |
10 |
餐厨废弃物流向登记台账不全的,每户(家)扣1分;各县区查办案件不少于5件(金洞、回龙圩查办案件不少于2件),每少1件扣1分,每增加1件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发现有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的,每发现1起扣5分,扣完为止。 |
|
满意度调查(2分) |
群众对当地食用油、米粉安全现状满意度调查情况。 |
2分 |
随机抽查10名群众进行问卷调查,按比例计分。 |
|
加分项目 |
食用油、米粉专项整治工作被市级以上(含)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报道一次加1分,最多加10分。 |
附件2
县区(管理区)2015年食用油、米粉生产(经营主体、餐饮服务)台账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证照编号 |
有效期 |
生产(经营)食用油、米粉类别 |
经办人及 联系电话 |
法人代表及 联系电话 |
监管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3 县区(管理区)食用油、米粉放心工程 月工作情况统计表 |
|||||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
1 |
出动执法人员数量 |
人次 |
|||
2 |
检查生产加工企业、经营主体、餐饮服务单位 |
户次 |
|||
3 |
经费投入(用于宣传、抽检、整治、风险监测等经费) |
万元 |
|||
4 |
抽检食用油、米粉样品数量 |
批次 |
|||
其中:不合格样品数 |
批次 |
||||
5 |
其中 |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米粉案件(抽检) |
查处数量 |
公斤 |
|
查处假冒伪劣食用油、米粉案件 |
立案 |
件 |
|||
结案 |
件 |
||||
案值 |
万元 |
||||
案件数 |
件 |
||||
查处数量 |
公斤 |
||||
捣毁销假窝点 |
查处数量 |
户 |
|||
6 |
查处无证(照)经营 |
户 |
|||
7 |
吊销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
户 |
|||
8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9 |
移送司法机关人数 |
人 |
|||
10 |
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
11 |
兑现受理消费者举报奖金 |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