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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2116 发文日期: 2015-05-27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居住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101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5〕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05-27 16:3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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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5-01015

永政办发〔2015〕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8号)、水利部批复的《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技施设计阶段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2〕10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湘移函〔2013〕173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专项工程设计成果及变更有关问题的复函》(湘移函〔2014〕190号)等规定,结合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以下简称“涔天河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涔天河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顾全大局、因地制宜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总体组织,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总任务和投资负责;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华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具体组织,对分解到本县的任务和投资负责。在省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市、县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规划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按照淹没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分为四大类:

(一)补偿补助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农副业设施补偿、行政企事业单位补偿、广播电视补偿、电力电信补偿、移民个人补助等项目;

(二)生产安置项目:长效实物补偿等项目;

(三)工程建设项目:安置点基础设施项目、改复建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工程类项目;

(四)其他项目:库底清理、培训等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项目法人任务

第六条  市移民管理部门职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归口管理涔天河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江华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部门做好涔天河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库移民方针政策,研究拟定移民安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措施;

(二)审查审批技施设计(即施工图设计,下同)阶段江华县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调整或新增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三)汇总、编制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组织编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及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四)会同财政部门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审批基本预备费使用;

(六)协调处理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规划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江华县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七)指导江华县对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自验,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验;

(八)协调质监安监工作,指导、参与专项工程竣工验收;

(九)组织移民干部业务培训,指导江华县移民就业技能培训;

(十)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行政执法。

第七条  江华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部门职责:江华县人民政府是涔天河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应成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具体工作责任,确保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效果。

(一)组织开展技施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工作,配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调整或新增项目设计工作;

(二)根据本县工作实际分解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任务、落实相关实施责任单位,负责本县范围内移民安置规划任务的组织实施;

(三)编报、实施经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编报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和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四)组织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五)配合申报枢纽工程占地、淹没区用地、移民安置点和专项设施建设用地手续;

(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淹没补偿资金,接受审计和监督;

(七)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自验,参加和配合专项工程竣工验收;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及基层移民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十)宣传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协调处理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十一)按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主要工作任务: 

(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施设计阶段相关规划设计工作,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现场设计代表;

(二)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三)研究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终验期限内各年度的资金预算计划,经市人民政府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四)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下旬向市移民管理部门提交下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五)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规划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市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六)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淹没区用地、移民安置点和专项设施建设用地手续;

(七)参与审查审核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调整或新增的设计变更和基本预备费使用;

(八)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九)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审计工作;

(十)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十一)负责移民长效实物补偿资金筹集和按期拨付;

(十二)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

第九条  市、县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按照工作职责和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技施设计阶段的规划设计及审批

第十条  技施(即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下同)设计阶段的规划设计,应依据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进行。

第十一条  技施设计阶段的规划设计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补偿补助项目因实际需要采取改复建措施的规划设计工作,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

第十二条  技施设计阶段移民项目的规划设计,须按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进行编制。规模较小、相对简单的移民项目可适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简化设计。

第十三条  技施设计阶段,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调整或新增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投资额突破审定概(预)算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由市移民管理部门商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批;项目投资额突破审定概(预)算50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江华县人民政府审批,非县属的改复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县、乡公路由江华县人民政府审批,桥梁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未经审查审核或审查审核不合格的移民项目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编制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法人提供的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为依据。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计划文件要说明计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年度计划目标、内容及计划实施的主要措施。项目计划表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建设地点、性质、规模、起止年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审批文号及投资来源等。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由县移民管理、财政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参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移民管理部门,市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12月上旬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市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下旬下达下年度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并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实行张榜公布,并建立项目台账,落实项目实施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应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编报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字认可后报送上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五章  移民安置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和类别为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4〕9号)规定进行核定。

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时,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新增的实物指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施工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09〕108号)规定,不予认可和补偿。确属错、漏登的,须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江华县移民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市移民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坝区永久占地、库区淹没区用地、移民安置点和专项设施建设用地手续,由项目法人按程序申报办理,江华县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土地权属人签订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应按审定的相关规划设计内容和要求进行恢复或复垦。

第二十二条  对水利水电设施、行政企事业单位、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文物以及中小学校等补偿项目处理,江华县移民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与项目的权属人签订补偿合同或协议,落实各项补偿处理措施。

安置区文教卫增容费、移民迁出时的临时道路修建费由江华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应发放到户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坟墓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等,由江华县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据实填写,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一并发放,供移民核对。

发放到户的补偿补助费应根据搬迁安置进度分期发放。

第二十四条  被征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

第二十五条  外迁农村移民自留菜地的权属调整,应按照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地类、质量、数量和耕作条件,由江华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经管、移民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移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参加,现场定界,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并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进县城安置移民,根据城市规划,由政府统一建设移民安置小区,移民从小区自行购置楼房;进集镇安置移民,按标准配置宅基地,由移民按照统一规划,自行建房、联建或委托代建;分散后靠安置移民,按标准配置宅基地,由移民自行建房。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非县属的改复建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招标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为招标人,也可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作为招标人。

招标人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市县移民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全程参与移民项目招标活动。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依法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移民档案的移交时限。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实施实行监理制度。由项目法人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实行监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建的移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禁止转包。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批准后,总承包单位可进行项目分包,但其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明确的进度目标和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落实进度责任,加强实施进度检查与调度,保障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实现。

第三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合同规定和批准的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证进行结算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合同范围、超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设计缺陷、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和标准、工程量发生变更,投资突破审定概(预)算的,须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一)项目变更投资不突破审定概(预)算的,经有关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江华县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二)项目变更投资额突破审定概(预)算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经有关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江华县移民管理部门初审,报市移民管理部门商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审批,报省协调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三)项目变更投资额突破审定概(预)算5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报江华县移民管理部门初审,由移民安置主体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移民管理部门商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协调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四)实行投资包干的移民工程项目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所有设计变更凡涉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增加投资的项目,由承建单位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提出,由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移民监理、项目法人书面签证,经批准后实施。

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由承建单位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提出,参建单位书面签证,待工程结算时再区分移民项目和非移民项目,属移民项目的从移民资金渠道结算,属非移民项目从其他渠道结算。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主持单位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市移民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担任。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应依据相关规定组成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完成;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项目投资已基本到位;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质监单位评定项目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含设计及审批文件、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已经通过审计,并已提交审计整改报告;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明确。

第四十条  移民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对需要进行初步验收的移民项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档案及工程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完成初步验收或不需要进行初步验收的移民项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移民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应经工程竣工审计后方能办理。移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方可结清除质保金外的项目建设资金,遗留、返修工程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保质期满,按施工合同约定结清剩余质保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将移民建设项目移交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四十三条  涔天河扩建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执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和省相关规定,在枢纽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需分别进行移民安置验收。先由江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形成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初验合格后,报请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主持开展移民安置终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和省相关规定,做好移民档案工作。

移民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验收移民档案,凡移民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验收。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一个项目建立一套档案。工程项目档案应包括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类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工程变更、工程量计算、监理整改通知、进度款拨付、工程验收等档案。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整理完成的项目档案,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移民管理部门移交;县级及县级以上移民管理部门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涔天河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移民管理部门应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监察机关应加强执法执纪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将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重点监督和跟踪审计范围,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合规。

工程质监、安监等部门应不定期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征地移民的实物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规划实施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认真解释或解决。

第四十八条  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规划实施工作应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评估范畴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规划实施中,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1号)。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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