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209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惠民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1005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5〕6号 |
YZCR-2015-01005
永政办发〔2015〕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市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永州市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具有永州市户籍的城乡年满90-99周岁老年人。
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各县区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县区参照本《通知》自行确定。
二、经费保障
全市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区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财政自行承担。
三、办理办法
补贴的申请和办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一)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高龄补贴办理办法:
1. 本人申请。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向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填写《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 组织审核。所在单位负责对高龄老年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单位显目位置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单位签署意见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商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及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3. 补贴发放。从市老龄办审核批准之日的下一月开始计发,原则上采取存折打卡发放,发放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二)县区高龄补贴办理办法由各县区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1. 对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是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落实到位。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申办和管理办法,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保障资金供给,规范管理,及时发放到位。
2. 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信息台账,及时掌握异动情况,及时注销异动对象,并于每年5月和11月对发放情况分别进行一次督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 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均需在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布。监察、审计、财政、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保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