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209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政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1004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5〕5号 |
YZCR-2015-01004
永政办发〔2015〕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政务服务规定(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永州市政务服务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管理服务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和平台,以及管理该场所和平台的机构。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承担具体政务服务。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会同进驻单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窗口业务标准化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政务服务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湖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规范》(DB43/T415—2008)、湖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评定》(DB43/T416—2008),推进政务服务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单位必须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实行窗口式办公,对外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因涉密、场地限制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同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应当接受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将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各部门要按照“配优配齐配强”原则,选派两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常设窗口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事项实际办件量少或办理时间季节性强的政务服务部门,可以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行轮流坐班,互相抄告转办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队伍的建设。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服务的规范化培训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站、点),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信息。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改革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适时依法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发文公布。已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流程,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进行规范和审查。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送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
(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三)对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四)对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政务服务申请事项应当依法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政务服务部门申请。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要申请的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应当即时录入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系统。需事后录入的,应当经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并联审批制度。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集中受理、集中告知、集中勘查、集中审查、集中送达、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
建立完善全程代办服务制度,对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业主的自愿申请,由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免费提供资料复印、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统一缴纳,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实行政务服务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加强对政务服务的效能监察和效能投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协助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授权、现场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政务服务部门。
政务服务中心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政务服务内设机构应当加强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办发〔2011〕9号)、《永州市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规定》(永办发〔2011〕10号)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2号)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