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207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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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1043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4〕63号 |
永政办发〔2014〕6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永州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确保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安全运行,降低储备成本,增加土地收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3〕44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报批新增储备土地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专项资金,不包括市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保障经费。市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继续按原标准从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储备业务的开展和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渠道为:
(一)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临时调度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融资资金;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程序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并加盖市财政部门专管人员印章,专账核算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会计核算人员由市财政部门安排,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 按宗地归集核算土地储备成本收支,宗地成本(含宗地融资成本)先由财政预拨,宗地供应处置后及时结算。宗地土地储备成本原则上实行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财政部门办理土地成本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严格按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腾地交付等工作进度拨付储备土地成本,不得超进度拨付储备土地成本。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依规加强对拟储备土地委托征地拆迁项目不可预计费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储备土地融资应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融资规模应控制在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内;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融资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积极规避储备土地融资风险。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储备土地融资本息,并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征收管理,坚持按规定比例计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土地储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提高市土地储备中心自有资金比例,增强规避储备土地融资风险能力。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加强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有关支出。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单位融资担保。
第十条 严格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需要调整收支项目预算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土地储备中心应于每年年终,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提供宗地支出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增储备土地报批及相关费用,即为增加和稳定政府土地储备总量,报批新增储备土地需支付的各种税、费;
(二)土地征收及费用,即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需要支付的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价款等费用;
(三)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即储备土地出让(划拨)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储备地块围墙建设等相关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程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支付的服务性费用,即土地储备、推出过程中需支付的确权、评估、测绘、设计等按规定应支付的各项服务性收费;
(五)协调管理费用,即新增储备土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征地拆迁、前期开发等过程中需支付的相关协调、管理费用及地块管护费用;
(六) 储备土地融资等财务费用,即土地储备融资须支付的贷款本息以及融资贷款相关业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即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相关政策和财政投资评审确认的储备宗地成本支出预、决算,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建立完善土地储备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土地储备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除用于缴纳省、市、区征地报批税费外,只能支付给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被拆迁人、储备土地被收购(收回)方、相关为土地储备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单位以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开设的征地房屋拆迁资金专户。同时,为加强资金监管,储备资金银行支付凭证须加盖市财政部门有关监管印鉴。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划拨)后,土地成交价款由受让方(使用者)直接缴入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户,然后由市财政部门分解分流土地成交价款,其中的土地成本及时直接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存续、持有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称之为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主要用于加强储备土地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核算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并按月向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按储备宗地建立储备资金收支台账,并按月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储备资金专账进行核对,以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市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央、省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规定用途使用、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规调用和挤占、挪用、截留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条 对在土地储备经营、融资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从储备土地出让纯收益和储备土地零星收入中计提部分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