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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2041 发文日期: 2014-10-10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安全监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35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14〕1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4-10-29 13:1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35

永政办函〔2014〕1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重点进行路面治超和载货车辆、货物源头、道路运输市场、治超行为管理治理。通过集中整治,实现载货车辆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不合规载货车辆生产、非法改装、销售、登记上户和上路行驶;货物源头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供货源头无非法装载;道路运输市场公平、规范、有序,无载货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得到及时处置,合规正常运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日常治超行为依法依规,无违法违纪现象,治超效果符合国省规定要求,超限率下降到2%,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常态化治理。

二、责任主体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路面治超和载货车辆、货物源头、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对县区治超工作负有监管、督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工作重点

(一)车辆管理。各县区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维修市场进行规范整顿,对从事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和场所,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杜绝不合规载货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普通公路重要地段(如货物源头运输卡口)安排警力查守,依法查扣从事运输的非法改装车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依法查处;属军警车辆的,协助军警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货物管理。各县区应全面掌握辖区内货物源头单位情况,公布货物装载管理规定,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采取派驻监督员、长期巡查、技术设备实时监控和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主要监控本地水泥生产企业、碎石场、河沙场、有色金属矿、煤矿、冶炼厂、木材超限运输车辆,切实抓好货物装载管理;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供货单位和运输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厂),督促购货单位举报超限超载行为。

(三)路面治超。各县区应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驻治超检测站(场),坚持不卸载不放行的原则,采取既卸载、又罚款的办法,对经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避站绕行、夜间偷运、短途接驳、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从严打击,确保正常的治超工作环境和车辆通行秩序。

(四)运输市场管理。各县区应坚持常态化的道路货运市场“打非治违”治理,从严整治超限超载等扰乱道路运输市场行为,依法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公平、规范、有序。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行动。从2014年9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全市统一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开展车辆、货物源头治理和路面执法,建立健全常态化治超工作体制机制。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交接处、普通公路县区交接路段可实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与当地政府、相邻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联合治超。

(二)统一标准。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按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辆非法改装、拼装的认定标准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货运车辆非法改拼装、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货物源头超限装载等行为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处理的标准,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省、市关于货物装载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路损赔(补)偿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执行。

(三)统一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相关工作要求,治理工作实行“七个一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一律依法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查扣;非法车辆改装窝点一律依法取缔;货物源头违规超限装载的一律停业整顿;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拘留;治超工作开展不力、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依纪问责。

五、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恢复原状或依法收缴报废)、“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扣”(对违法驾驶人给予扣分)、“赔”(收取公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按照规定依法扣留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

(一)交通运输部门(含运管):负责组织、督促其部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派驻运管人员深入煤场、货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致使车辆超载的依法给予处罚。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管,防止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行为,对违法改拼装车辆的汽修厂(店)依法给予处罚处理。

(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输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场)的交通及治安秩序;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城区道路桥梁管制,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碎石场、煤矿、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源头监管,建立渣土运输车管理制度,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防止超限超载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限超载货车进出城区,破损和污染道路。

(六)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渣土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对城市桥梁设立限高、限重标志,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七)发展改革部门(含物价):加强整车及改装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

(八)经信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九)工商部门:全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碎石场、有色金属矿、河沙场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工作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治超工作中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野蛮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场)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超限超载的煤矿、碎石场、有色金属矿限批火工产品。

(十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对煤炭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责任倒查;加强煤矿开采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煤矿;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矿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十四)财政部门: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管理;监管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十五)水利部门:负责河沙场的开采监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载河沙运输车出场;对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车装载河沙的企业,吊(扣)销采沙资格和经营许可证。

(十六)监察部门(纠风机构、优化办):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优化治超环境。

(十七)法制部门:负责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受理和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八)新闻部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治超的主体责任。根据省里的要求,成立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交通、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市交警支队、市煤炭行管办、市运管处、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永州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负责治超日常工作,人员从承担治超主要职责的交通运输、公路、交警等单位抽调,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公路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机构和联系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贴标语、拉横幅、印册子、发通告、致公开信、发手机短信等形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厂矿,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敢于曝光,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要按规划加快治超站(场)建设,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统一规划、联网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尽快建设治超监控指挥中心。市政府建设市级治超监控指挥中心,实行市、县区、站、企业四级联网。治超工作(集中整治、日常治理)经费由县区治超机构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本级治理工作经费安排计划,经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普通干线公路固定治超站(省已安排补助资金的除外),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成并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后,由省按标准安排奖补资金。

(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治超执法队伍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治超工作内部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治超工作的“五个不准”和“十条禁令”,杜绝因治超行为不规范引发矛盾纠纷。规范工作程序,实施流动检查时,应按规定设置检查现场,规范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全市统一举报电话和当地举报电话。

(五)严格责任追究。治超工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与倒查追究。发生超限超载行为,车辆、货物属省外的,由市治超机构上报省治超机构;车辆、货物属于本市的,由市治超办通报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追究途经相关县区部门、单位的主体和监管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追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治超行为出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治超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整治效果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严格考核管理。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治超职责情况实行考核管理制度。要制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县区治超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社会综合治理和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治超工作职责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治超责任落实到位,整治效果好的县区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工作安排

(一)部署发动(2014年9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全市治超工作。

(二)集中整治(2014年10月1日-2015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发布通告,责成辖区内有关载货车辆管理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和货物源头单位自查自纠;对照国家、省治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落实职责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三)检查验收(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市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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