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4-0201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安全监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1027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函〔2014〕102号 |
YZCR-2014-01027
永政办函〔2014〕10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冷水滩区、祁阳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永州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
为加快我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煤关退办〔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关闭与适当奖补相结合、关闭与改造升级相结合、直接关闭与整合关闭相结合的原则,以整顿关闭促进兼并重组、促联合改造提高、促正规开采、促瓦斯治理,减少危险源,提高矿井综合素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14年10月底前,全市煤矿由现在的24家减少至12家以内,按要求实现“应关尽关、能退则退”的目标。所有保留煤矿实行“一矿一策”,通过资源整合、升级改造、限期整改达标和兼并重组,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
二、保留矿井必备条件
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煤层赋存比较稳定,能够实现正规开采,抽采达标,资源储量达到200万吨以上或走向长度达到2000米,能力达到15万吨/年;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煤层赋存比较稳定,能够实现正规开采,资源储量达到70万吨,走向长度达到1000米左右,能力原则上达到9万吨/年。同时,企业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关闭退出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二)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
(三)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四)没有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五)(关闭或整合)矿区范围上下垂直重叠煤矿;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灾害严重煤矿;
(七)没有实现正规开采,且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八)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且经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煤矿。
四、煤矿关闭退出验收标准
(一)直接关闭矿井:①吊(注)销所有证照;②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③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④封闭、填平矿井井筒;⑤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⑥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有条件退出煤矿:按照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领导小组的意见,对证照齐全的部分煤矿,因资源达不到省定界限,主动提出退出的,经批准同意,其生产经营活动可延期到2015年10月底前实施关闭。如果在此期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条件立即予以关闭。其验收标准与直接关闭矿井的6条验收标准相同。
(三)整合关闭矿井:①吊(注)销所有证照;②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③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④封闭矿井井筒;⑤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工作措施
(一)推进关闭退出。凡不能通过资源整合、升级改造、限期整改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的煤矿,都要依法予以直接关闭。全市落后小煤矿原则上于2014年10月底前关闭到位,少数证照齐全有效或其他情况特殊煤矿,最迟不超过2015年10月底前关闭到位。2014年关闭退出工作原则上分为四个阶段:
1. 产煤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按照至少关闭50%煤矿和保留矿井必备条件要求,拟定关闭名单和保留矿井名单,8月25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9月20日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关闭矿井做出关闭决定,并报省有关部门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相关证照。
3. 10月底前,按照管理权限,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将应关闭矿井依法关闭到位;11月底前,按照“县负责、市组织、省抽查”和关闭矿井 “六条标准”要求组织验收。
4. 12月中旬,经省验收合格后,审批发放奖补资金。
(二)推进资源整合。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必须实现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严禁一证多井、非法挂靠、多井口出煤。保留矿井需利用被整合矿井煤炭资源、井筒的,或整合利用非煤与瓦斯突出商业性探矿权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整合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后,与被整合矿井、商业性探矿权人签订资源整合协议。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变更采矿许可证后,即完成煤炭资源整合。
(三)推进升级改造。资源整合矿井、规模达不到要求或生产系统需作重大调整的矿井,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矿井升级改造初步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升级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变更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
(四)推进整改达标。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实行正规开采可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的矿井,应对照保留矿井必备条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改什么”的要求编制整改达标方案,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限期整改达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返还或变更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保留矿井限期没有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仍属国家明确关闭对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且不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行管办主要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维稳办、国网永州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煤炭行管办,具体负责小煤矿关闭退出有关工作,市煤炭行管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协同作战”的要求,强化县(区)、乡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煤炭行管办研究制定全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要密切关注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暴露出的乱集资和高息揽储等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国土部门要把住资源关,及时退还未使用储量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灾害治理备用金,对做出关闭决定的矿井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关闭退出市零陵煤矿人员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作;市国资委(市国企改革办)负责处理市零陵煤矿关闭矿井遗留问题,研究制定扶持零陵煤矿关闭矿井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煤矿企业下岗职工帮扶;政法和维稳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稳定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加大对关闭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对无理取闹、借机衅事、贪赃枉法的要严惩不贷;县(区)人民政府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小煤矿关闭退出目标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县区要加强对煤矿关闭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发放程序,严禁截留挪用。对发放补偿金的煤矿,必须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关闭到位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再予发放。同时,要严格资金保障,对关闭煤矿严格按照省财政明确的奖补标准进行补偿,并按程序及时发放到位,避免因资金发放不到位产生不稳定因素。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关闭退出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小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的安全。同时,要设置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问题依法查处。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