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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0864 发文日期: 2014-07-10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行业产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2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14〕83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4-07-14 15:06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23

永政办函〔2014〕8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永州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打击非法集资,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国家银监会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6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印发〈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清理促发展、以规范促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效监管,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严防非法集资行为,构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市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依法在市内设立,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分工

(一)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经营多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的,以及专营一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其专营项目,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的公司(企业)。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要依法查处或责令改正。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二)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查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融资行为。对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三)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以“担保”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四、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自2014年7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根据本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清理规范方案,明确牵头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并将相关工作人员名单报市政府金融办(电话:8368556)。及时组织召开清理规范工作动员部署会议,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清理规范工作氛围。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举报。

(二)清理规范阶段(7月15日至8月10日)

1. 调查摸底。市、县区组织人员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清理规范对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清理规范对象的数量、特征、分布及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在工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在7月中旬前将《清理规范对象自查整改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详见附件1)送达至各清理规范对象。在清理规范期间,如因住所、联系方式与登记不一致等原因无法送达的,在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市、县区组织金融办、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选择1家有代表性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题调研,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于7月底前报市政府金融办(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联系电话:8368556,邮箱:yzjrb556@126.com)。

2. 自查自纠。各清理规范对象对照清理规范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审查表》,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各县区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各清理规范对象进行整改和纠正。 

3. 整改规范。各县区组织相关部门于7月底前对清理规范对象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逐户检查核实。对无问题、无举报和整改到位的公司,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凭公司(企业)所在地县区确认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对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4. 汇总上报。各县区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填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和《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3),并于8月5日前将本县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审查表》报市政府金融办(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联系电话:8368556,邮箱:yzjrb556@126.com)。

(三)验收核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底)。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清理规范情况,市政府于8月上旬对各县区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市里检查验收情况报省。同时,认真做好省里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协调,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永州中心支行、永州银监分局等单位参与。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门人员积极配合作好相关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的责任主体职责,建立清理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全面落实,及时上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市直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共同组织完成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

(三)巩固清理成果。各县区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构建长效机制,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

(四)在清理规范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类公司的设立登记。

附表:1. 清理规范对象自查整改审查表

   2.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

   3. 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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