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4-0085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投资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1021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函〔2014〕74号 |
YZCR-2014-01021
永政办函〔2014〕7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扩大县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外商投资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市州和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县区(含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注册地县区商务部门负责核准。
二、限制类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股份制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有专项规定的服务业企业、国家宏观调控与产能过剩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三、全面推行免费代办制度,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须报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事项由市商务部门负责代办。
四、各核准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对违规核准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与管理,企业设立、变更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数据要及时报市商务部门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工商、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认定各核准单位的批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