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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915 发文日期: 2014-04-22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救助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17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州市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意见
  • 2014-04-24 14:1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17

永政办发〔2014〕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永州市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急救为主。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解决。

(二)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比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三)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过程中,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救助对象和范围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有负担能力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具体救助对象的确认办法、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和细化。

三、基金设立与筹集

(一)基金设立。设立永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等功能。

(二)基金筹集。

1. 积极争取中央、省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的支持。

2. 据我市人口规模、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参照上一年度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合理确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模,市、县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由基金管理部门审议确定,县区财政预算金额按规定时间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3.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具体执行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负责。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行运行经费和其他费用,具体管理办法按省卫生、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二)基金监督。成立由市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区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委托审计部门或者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项、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 市卫生部门负责疾病救助制度的实施和基金监管会的日常工作,筹集社会资金,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救治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依程序加强救助基金管理。

2.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筹集,将疾病应急救助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加强基金运行监督。

3. 市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4.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5. 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6. 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 市财政、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市卫生部门做好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报卫生部门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六、救助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等信息,并于每季末5日前,将本季度符合规定拟申报救助费用的患者相关信息及材料报同级卫生部门(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部门),并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县区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初审后于每季末上报市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见疾病应急救助具体实施办法。

(二)救助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每季度一次,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市卫生部门牵头,市财政、市民政、市人社等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对患者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联合审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卫生部门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七、工作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强化措施,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1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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