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4-0187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稳定保障、救助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1013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4〕14号 |
永政办发〔2014〕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机构建设
各县区(含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在乡镇(街道)内设的社会事务办中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启用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印章,配备一名社会事务办副主任兼任民政办主任,具体负责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行使民政工作行政管理职能。同时,所有行政村配备村级兼职民生员,由村秘书或会计兼任,保障民政事务在基层的具体落实。
市、县、乡三级都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各县区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加挂低收入家庭核对站牌子,明确1-2名工作人员,负责建设和管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一)明确人员配置。按照湘政发〔2013〕35号文件关于“乡镇按照每万人口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要求,在省核定的乡镇(街道)编制总额范围内,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门人员从事民政工作,配强配齐民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从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中统一调剂解决。
(二)规范用人机制。乡镇(街道)任免民政机构负责人以及录聘和调动基层民政干部时,要征求县区民政部门的意见,确保民政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乡镇(街道)民政管理岗位人员空缺时,经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核准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性质后,可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考,择优聘用;要选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在村里有一定威望的人担任村(居)民生员,以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提升人员素质。凡新进乡镇(街道)民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业务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有计划的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及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的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教育,提升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导,将基层民政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挂钩机制,年终对民政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居)民生员进行奖惩考核,并及时调整不胜任工作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民政工作经费保障,按照乡镇(街道)总人口数安排民政工作经费,所需经费比照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标准列入预算。同时,每年要给予村(居)民生员一定工作津贴。
(三)改善工作条件。落实乡镇(街道)民政机构负责人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工作时间长、政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民政干部,要优先给予提拔重用;对在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的工作人员,可比照乡镇工作人员的津补贴标准,给予一定补贴。要改善乡镇(街道)民政办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救助信息平台网络,切实提升基层民政工作管理水平。
(四)坚持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基层民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财政安排的民政专项社保经费要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乡镇(街道)民政办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规章、岗位职责、办事指南、服务承诺等制度,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各项民政工作和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