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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853 发文日期: 2014-01-14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政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0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供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4-01-21 14:09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03

永政办发〔2014〕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供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供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供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为优化建设工程项目供地许可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3〕22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简称市住建部门)实施供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方面的工作。

 二、前期服务

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当提供并联审批供地许可阶段的前期咨询服务。项目单位(个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可以分别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政务中心窗口提出前期咨询服务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前介入指导,并报告市住建局。同时,向项目单位(个人)出具前期咨询服务意见,指引项目单位(个人)按划拨类、协议出让类、公开出让类等国有建设用地完善有关用地及规划手续。

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个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对材料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住建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的当天向国土资源部门反馈审查结果;对材料不全且不能当场告知补正内容的,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送达国土资源部门。收到住建部门《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后,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窗口在0.5个工作日内将各阶段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相关《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送达项目单位(个人)。

三、划拨类用地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项目单位(个人)的申请及市政府批准同意其按划拨方式配置土地的批示或者会议纪要,在完成地籍调查和征地拆迁并达到净地条件后,办理土地入库报批手续。项目单位(个人)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市政府批准同意其按划拨方式配置土地的批示或会议纪要及土地储备入库送审表等文件申请受理。

(二)实施规划用地许可。市国土资源部门将统一受理的申请材料即日抄告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送达市国土资源部门。

(三)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1.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受理材料,拟定划拨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报批不计时)。

2. 经市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出库审批手续,对划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在第4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在第8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书。通知项目单位(个人)向市财政部门土地专户缴纳划拨土地价款,项目单位(个人)凭划拨土地价款完款票据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包括: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用地公示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供地手续环节(即组织上报市政府审批划拨供地方案和公示划拨结果)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在划拨结果公示期满后,恢复计算审批时限。

 四、协议出让类用地办理程序

(一)政府储备用地。

1.申请条件。市住建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征求意见函,对拟出让土地定性为不能单独规划建设的零星用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则根据相邻出让宗地的项目单位(个人)申请,在完成地籍调查和征地拆迁并达到净地条件后,办理土地入库报批手续。项目单位(个人)持规划定性意见、土地储备入库审批表等文件申请受理。

2.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

(1)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受理材料,拟定协议出让供地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报批不计时)。

(2)经市政府批准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进行公告(30个工作日,不计时),经公告只有一名竞买意向用地者的,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土地出让合同。

(3)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内,下载系统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有电子监管号的土地出让合同,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将出让合同抄告市住建部门。

3.完善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市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送达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为受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通知受让人向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完款票据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包括:出让合同、协议出让公示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申请人自有国有建设用地。

1.申请条件。项目单位(个人)持自愿补办划拨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市政府批准同意改变其土地用途的批示或会议纪要(属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市住建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求意见函提供的规划情况等文件申请受理。

2.实施规划用地许可。市国土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抄告市住建局,市住建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市国土资源部门后续提供的出让合同,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送达市国土资源部门。

3.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

(1)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情况,委托土地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在第2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审会议研究;会审通过的,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土地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申请补办出让或改变用途的),或拟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属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

(2)协议出让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第3个工作日内下载系统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有电子监管号的土地出让合同,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申请补办出让或改变用途的)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属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并将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抄告市住建部门。

(3)市国土资源局在第8个工作日内,为受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通知受让人向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它有关税费。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完款票据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包括: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协议出让公示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上述两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情形下,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环节(即组织上报协议出让供地方案及同级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意向书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及会审会议结果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在经批准协议出让并公示协议出让结果后,恢复计算审批时限。

五、公开招拍挂出让类用地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在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当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成交公示;土地公开出让成交、竞买人交清成交价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让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人)和业主单位与竞买人(竞法人)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将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抄告市住建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政务窗口,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土地出让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库审批;及时下载系统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有电子监管号的土地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与竞买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附图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公开出让前委托市国土规划设计测绘院或区测绘队制作。在土地公开出让后,受让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到市国土资源部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国土测绘附图。

项目单位(个人)持身份证明资料、出让合同附图和土地出让金缴款票据等有关文件资料(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内部流转,无需申请人提供)到市国土资源部门政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供地许可手续。

(二)实施规划用地许可。市国土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抄告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送达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受让人及时办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三)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第8个工作日内,为受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完款票据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公示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上报招拍挂出让供地方案及同级政府审批招拍挂出让方案、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灵活办理机制。在坚持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窗口统一收件、严格遵守办理时限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项目单位(个人)的意愿,对先期完成的审批文件,可以视情况分批发给项目单位(个人)。

(二)建立快速传递通道。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完善案件资料的内部转送程序,除通过信息系统传递案件资料外,两个部门涉及的相关内设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纸质案件资料的传递工作。

(三)建立专人联络制度。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明确一名副处级领导和经办人作为联络人,专职负责协调处理涉及两个部门的用地审批事宜、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督办跟踪本部门未及时办结的并联用地审批案件。

(四)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制度。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通过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的用地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

(五)加强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市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相互开放信息利用的端口,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动网上审批。

七、零陵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并联供地许可阶段的工作,由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制定具体试行办法,落实并联用地审批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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