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81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规范认定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39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49号 |
永政办发〔2013〕4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意见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建设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心城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环节
1.项目是否取得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划拨用地是否获得建设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是否获得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有关审批许可;涉及其它审批事项的,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审批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是否存在越权审批、以租代征等其它违反立项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供地许可环节
1.项目用地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和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其它审批事项的,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审批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是否落实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政策;征收与补偿安置费是否足额支付给相关受益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
3.项目出让的土地是否为“净地”;挂牌时是否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规划指标;是否严格按规定予以用地审批,进行土地挂牌出让;是否在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再发放土地使用证。
4.项目是否存在其它违反供地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规划报建环节
1.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主管部门是否出具了消防设计初步审查意见;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出具了初步审查意见;建筑气象限高和防雷装置,气象主管部门是否出具了初步审查意见;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下达批复;涉及其他部门的,涉及的部门是否出具了书面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报建阶段是否取得了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2.项目提高容积率报建时,住建部门是否就缴清调整提高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及相关配套规费分别函询国土、财政部门并取得文字回复;是否严格按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审批。
3.项目报建如有变更规划、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并依法公开。
4.项目是否存在其它违反规划报建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施工许可环节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是否存在将工程肢解发包、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的情况,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中标后中标人是否存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行为。是否存在投标保证金由投标单位非基本账户拨出的现象;是否存在将工程款和设计、监理款违规拨至中标单位非基本账户或自然人账户现象。
2.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质安监手续、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是否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涉及并联审批单位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审批。
3.招投监管机构是否履行监督职责,对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进行了把关;办理安全监督审批手续单位是否核查施工单位办理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包括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4.项目施工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施工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竣工验收综合备案环节
1.项目是否依法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验收、环保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气象主管部门的防雷验收及建筑限高验收、房产主管部门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国土主管部门的履行出让合同情况审查、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绿地率指标核实及绿化质量的认定、市光纤到户办公室的“湖南省光纤到户通信设备备案表”等,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综合备案手续。涉及其它验收事项的,是否依法通过相应部门的质量安全认可和验收审查备案,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2.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监督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和程序的,建设主管部门是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3.对没有取得用地许可、施工许可或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调整规划等违法违规建筑,建设单位是否违规进行竣工验收。
4.房产主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5.房产主管部门是否依据竣工验收综合表及足额缴纳相关规费的凭证,依法核发商品房房产证。
6.涉及的其它部门是否存在违反竣工验收综合备案有关规定的行为。
7.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严格责任追究
对下列各环节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永州市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规定》(永办发〔2011〕10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意见》(永发〔2013〕12号)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在用地审批、挂牌出让、分户登记等涉及土地使用环节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在规划审批、报建、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规划、建设环节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在房屋管理、预售、发证等涉及房产环节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在控违拆违等涉及城市管理环节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永州市控违拆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永办〔2012〕7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中心城市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监管、服务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报”及其它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适用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实施审批的,各环节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相关要求等按《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永政发〔2013〕2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