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82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政办函〔2013〕175号 |
永政办函〔2013〕17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务中心各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进驻市政务中心(分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工作,推进政务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51个单位176项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永政发〔2013〕26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窗口建设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09〕10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窗口受理。经市政府审定进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单位必须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实行窗口式办公,对外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政务中心分中心的单位,要将本单位面向社会的政务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项目全部集中到分中心办事大厅,设置窗口公开办理。各部门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送达。
二、强化窗口职能。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切实做到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市政务中心集中,做到窗口授权到位、工作人员进驻到位。各单位要按照“配优配齐配强”原则,选派两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常设窗口工作人员,并选派正科级实职以上干部担任窗口首席代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三、规范办事流程。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新公布的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承诺时限,再造办事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对不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简易审批办证事项,一律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当场在窗口直接审批办理。对进驻中心窗口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原则上应授权首席代表审批、审签。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首席代表或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由窗口送达,不得让申请人在窗口和部门科室之间来回跑。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推进办事公开。对在市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单位必须以办事指南和表格等形式,在窗口公示办事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要按照市政务中心的统一安排,制作公示牌,在窗口醒目的位置全面公示各窗口的办理事项、窗口权限、承诺时限和责任分工,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各窗口和办事大厅要制定统一的收件登记单、一次性告知单、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单,明晰受理的每一个环节,明确不予受理的告知程序。
五、严格审批监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自始至终由窗口直接与申请人打交道,对申请人负责;自始至终由窗口组织协调内部审批行为,监督内部审批时效,切实避免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严格承诺办结制,对纳入窗口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按照即时办结、限时办结和并联审批三类进行梳理分类,提升政务服务功能。严格使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各窗口及办事大厅重新公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要全部录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并严格按照系统设置的流程和办事时限进行操作,力争市级所有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具体办事过程及结果全部纳入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
六、加强窗口管理。实行窗口退出批准制度,凡经市政府审定进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派驻单位因故需撤回单位或有关部门政务中心分中心办理的,应当书面请示并经市政府批准后退出。实行市政务中心和主管单位双重领导的市政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制度。政务中心分中心要严格执行市政务中心制订各项管理制度,每月将办件统计资料、主要成绩和问题等分中心的运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务中心。市政务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中心窗口设置、办事流程、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提升分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