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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809 发文日期: 2013-11-0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依法行政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3〕4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11-19 09:1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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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3〕4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永州市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1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以“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为主要框架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深入贯彻落实,提升政府决策、制度建设、政府服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行政监督等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推进“锦绣潇湘、和美永州”建设,加快富民强市建设步伐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创建主体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中央、省驻永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及其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三、示范单位标准

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2、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3、加强制度建设;4、加强政府服务;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6、深化政务公开;7、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8、强化行政监督。(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四、市级示范单位创建程序。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2013年开始启动,2014年先从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中央、省驻永行政执法部门开始申报认定,2015年起全面开展,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10个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创建。各创建主体应当于2013年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并根据《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市、县(区)、管理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通过调研、检查、交流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二)申报

1.申报条件。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自评认为达到《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可以申报“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其中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还必须已获得“××县(区)、管理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称号。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中央、省驻永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和管理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区)和管理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不超过2个单位)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自评报告、创建活动方案和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有关会议研究申报工作的会议纪要等。

3.申报时间。每年3月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评审。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候选单位,并对候选单位进行公示。

(四)批准。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拟确定为“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单位名单,报请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牌。

(四)复核。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命名后,每年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称号,并进行公告:

1.出现乱作为、不作为、缓作为或对下级监督指导不力、对下级违法行政行为不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比例超过10%的;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较多,满意度较低的;

4.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达不到优秀等次的;

5.弄虚作假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

“××县(区、管理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程序由县(区、管理区)参照上述规定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精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本部门的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并以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市、县区政府、管理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作法,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创建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本单位的创建工作。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三)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务必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不搞滥竽充数,不搞形式主义,确保示范单位能真正起到示范作用,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1、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2、永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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