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80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惠民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33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41号 |
永政办发〔2013〕4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施住房保障计划,根据国家、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含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 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 低保户或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8000元)。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 申请人家庭目前尚未享受政府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根据《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湘建房〔2008〕461号),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确定补贴面积为每人13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补贴资金标准为1人户3.5元、2人户3元、3人户以上2.5元,每户每月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60元。每户保障人口数以户口簿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
三、补贴期限
每年廉租住房补贴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15日。今后,实行每年一复核,符合当年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补贴。
四、廉租住房补贴的申请
(一)新增补贴对象的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户主或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1张。
3. 民政部门核发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4. 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婚家庭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
6. 人户分离的申报家庭,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示其住房和收入证明。
(二)已享受补贴家庭的复核申请。由已享受补贴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永州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
五、廉租住房的补贴审核、审批及发放
1.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区民政局审核后统一报市房产局。
2. 市房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3. 市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由区民政局签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局。
4. 对已享受货币补贴家庭的复核申请,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区民政局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局。
5.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准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约定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资金,由市房产局直接发放到租赁住房补贴家庭。
六、组织领导
成立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冷水滩区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房产局负责货币补贴对象资格的最终确定和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市民政局和冷水滩区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负责货币补贴对象的摸底和初审,与房产部门共同做好入户调查、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将中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房产局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在每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当年工作任务。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