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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797 发文日期: 2013-09-29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经营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1032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3〕40号
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10-11 09:0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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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3-01032

永政办发〔2013〕4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道县、宁远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9〕9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的来源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资金是指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收入。即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实施后新增的耕地指标用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时获得的转让收入。转让收入由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涔天河建设公司)与有易地补充耕地需求的单位签订合同获得,合同价款直接打入市财政局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资金专户。

二、项目资金的核算及管理

第二条 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涔天河水库灌区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以及全市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分别按划缴市财政专户的转让收入在按规定计提征管经费后的可用资金的90%和10%安排。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耕地占补平衡支出资金一律通过市财政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资金专户按约定标准包干拨付至涔天河建设公司资金专户,再由涔天河建设公司按项目进度拨付至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最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施工进度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

耕地保护相关支出按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给涔天河水库灌区涉及的县(管理区)。

三、 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为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提取相关费用作为工作经费来源。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设计、招标代理和工程施工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对其实行资格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项目建设标准按当年的市级土地开发项目标准执行,实行包干使用。各项管理费用支出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规定的计费标准内据实列支。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项目预算文件和建设任务书下达15日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有效施工合同向涔天河建设公司提出申请,涔天河建设公司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的项目批复和建设任务书将工程施工费的30%预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施工费(不可预见费暂留涔天河建设公司,待不可预见事项出现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向涔天河建设公司申请,经涔天河建设公司核实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据实安排),项目施工进度已达预算要求的80%时,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章,由项目承担单位现场核定后向涔天河建设公司提交进度拨款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再拨付项目施工费的50%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竣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拨付工程施工费的剩余部分(其中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

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所有项目必须在下达预算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情况特殊无法完成需延期的,必须向涔天河建设公司出具书面申请,陈述理由。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涔天河建设公司书面申请验收,涔天河建设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请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法人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将验收结果和经项目所在地财政评审机构评审或审计的竣工结算报告报涔天河建设公司组卷,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由涔天河建设公司和市国土资源局提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建设规模、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认,获得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的10%留给相关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收入扣除征管工作经费、耕地保护相关支出、耕地占补平衡包干支出资金以及清算后项目建设费用结余由涔天河建设公司统筹调度,用于弥补涔天河水库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缺口等相关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另行文明确)。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金额的5%计提征管工作经费,其中:60%安排给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用于履行涔天河项目审核、监管职责所需的各项支出;40%安排给涔天河建设公司土地开发相关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涔天河建设公司土地开发项目协调、监管和验收等日常工作运转,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奖励,以及相关县(管理区)土地开垦协调机构的办公经费等。

四、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市县成立的涔天河水库灌区土地开发协调机构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等措施。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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