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77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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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27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35号 |
YZCR-2013-01027
永政办发〔2013〕3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利用空间与土地资源,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前后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准容积率是指市政府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初始地价时规定的容积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基准容积率的确定
第五条 原则上将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作为基准容积率。
第六条 2008年1月1日以前,在土地出让时签订的土地合同或规划条件中无容积率约定,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一)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二)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第七条 2008年1月1日以前,土地取得时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中既无容积率约定,又无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按2.0作为基准容积率。
第八条 对历史上已建成的土地进行旧区改造,对土地合同及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等情况,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产、财政等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按拟改造地块现状合法建筑折算的容积率(拟改造地块上计算容积率的合法总建筑面积与拟改造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确定为基准容积率,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解决方案受理此类项目规划事项申请。
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的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增加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城市景观需要的;
(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意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拟参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人员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相关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变更合同等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四条 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补交的土地价款、各项规费或应缴纳的罚款,不得减、免、缓缴。
第十五条 凡申请调整容积率以及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已出让建设用地,均应补交超容积率土地差价款。经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补交土地差价款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签订土地合同后一年(含一年)之内,计算方式如下:
补交的土地价款=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成交时楼面地价 (其中: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成交时楼面地价=土地成交总价格/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成交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成交时确定的容积率×成交时建设用地面积)。
(二)在签订土地合同一年以后,计算方式如下:补交的土地价款=新增加的建筑面积×现时评估的楼面地价(其中: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增加值×建设用地面积;现时评估的楼面地价=现时评估的土地总价格/经批准调整容积率后确定的总建筑面积)。
属调高容积率的,现时评估的楼面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成交的楼面价格,补缴土地价款评估的楼面地价评估基准日以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容积率增幅超过40%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后,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容积率重新评估,设置最低价位底线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重新挂牌出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国土资源、财政、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调整容积率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差价款征缴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增加后的容积率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缴土地差价款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及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差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及土地差价款补交凭证,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和绿地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5号)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