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78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设施服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28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36号 |
永政办发〔2013〕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城镇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含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下同)要认真组织对城镇排水防涝设施的全面检查,做好排水系统的清淤和疏浚工作,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确保安全度汛。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问题按照《关于研究城市防涝设施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13〕54号)办理。
二、做好规划。各县区要尽快对本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和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抓紧制订本县区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在2014年底前完成。同时,将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与城镇防洪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布局排水管网,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确定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完善设施。各级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和审查把关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明确管道和泵房等设施、雨水滞渗调蓄设施、雨洪引泄设施、江河水系治理等建设任务,制订年度建设计划。旧城区要加快雨污合流管道的分流改造,没有排水管道的区域要按雨污分流制要求进行排水设施建设,优先安排社会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新建城区排水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结合城镇路网规划及雨污分流要求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四、加强管理。加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监管,认真落实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立设施巡检、维护和疏浚制度,加强河流水系的疏浚和管理,及时排除隐患。积极探索创新设施维护管养机制,提高设施管养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强化保障。各县区要按照国办发〔2013〕23号文件要求,落实政府排水防涝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各地要把城镇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镇安全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紧迫任务,及时研究部署;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协调有关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