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79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消除隐患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30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38号 |
YZCR-2013-01030
永政办发〔2013〕3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永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管理区和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分别负责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部分和15个项目。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市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年初各县区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在实地检查3个月前下发。
第八条 县区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消防工作先进县区的依据。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