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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772 发文日期: 2013-07-3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居住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102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3〕3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08-05 16:5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3-01023

永政办发〔2013〕3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城市社区工作平台,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指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11〕7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永发〔2012〕8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区、零陵区和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项目(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社区工作用房,是指社区的工作和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大厅、党员群众远程教育室、警务室、人民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文化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室、档案室及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等社区组织的管理服务用房等。

第四条  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分两种方式: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物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代建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物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建设社区工作用房无偿交给社区使用。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代建费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等量社区工作用房建设资金,在城市规划社区用地上,由政府统一代为建设社区工作用房无偿交给社区使用。

第二章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物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住宅开发在2000户(含2000户)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住宅小区内配建社区工作用房,并按规划条件规定的绿地率为社区工作用房配足绿地面积、配建4个以上10个以下停车位。社区工作用房及其配套的停车位、绿地面积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一)开发建设规模在20万平方米(含)-25万平方米或户数在2000户-2500户的建设项目,配建的社区工作用房建筑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一楼服务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二)开发建设规模在25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或户数在2500户-3000户的建设项目,配建的社区工作用房建筑总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中一楼服务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30平方米。

(三)开发建设规模在30万平方米(含)-40万平方米或户数在3000户-4000户的建设项目,配建的社区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0平方米,其中一楼服务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

(四)开发建设规模在4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户数在4000户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参照社区规模设置标准,由民政部门和住建部门指导督促开发商规划建设2个以上的社区工作用房。

以上四款内容,当建筑总面积与户数相冲突时,建设规模以划分社区设置标准的户数(住房设计户型套数视为户数)为准。

第六条  永发〔2012〕8号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用住宅待建及在建项目,按社区工作用房布局要求,应建设社区工作用房而未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社区工作用房的,必须纳入规划要件,具体建房面积由市、区两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确定。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建的社区工作用房选择在临路,位置适中,相对独立,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一楼层高不低于3.5米,二楼以上层高不低于2.8米。

社区工作用房内部必须是框架结构,门窗、地板、墙面等设计必须达到普通办公用房标准并要求室内配备水、电、讯、卫等基础设施。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社区工作用房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工作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章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代建费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交纳代建费,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代为建设,具体由民政主管部门商住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小区规模未达到2000户的社区设立标准,不宜单独建设社区工作用房的。

(二)在同一个社区地域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开发建设单位的。

(三)小区规模在2000户以上,应该建社区工作用房,由开发商提供土地,政府代建的。

第十条 社区工作用房代建费,按建设项目商用住宅建筑总面积计算收取。代建费交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第十一条 交纳代建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报建前向市级民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签订代建协议。市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代建协议在审批修建性规划批复中明确该项目需按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交纳代建费。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批复和代建协议到市级财政主管部门驻政务中心收费窗口交纳代建费。市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凭交费单为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和组织竣工验收,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代建费主要用于社区工作用房的建设、维护和征收管理工作。代建费的征收管理经费按5%提取使用。代建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在每年的12月份由市、区民政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社区建设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社区工作用房建设的落实。

(一)市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将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社区工作用房提出明确要求,在审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明确社区工作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社区工作用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商住类土地的挂牌出让时,将该项目按规划要求需配建社区工作用房或交纳代建费的内容写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

(三)市级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或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凭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社区工作用房移交协议或交费单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四)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其代建费征管等工作的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部门设立社区工作用房代建费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代建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六)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在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时,提前介入并积极履行社区职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社区工作用房或交纳代建费。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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