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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764 发文日期: 2013-07-16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3-01019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3〕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的通知
  • 2013-08-05 16:43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3-01019

永政办发〔2013〕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订的《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永州市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规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2013年7月)

  为规范全市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工作,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因刑事犯罪致死的案件和因高坠、电击、缢死、烧死、溺死、中毒、冰冻、割脉、注射等原因致死以及其他死亡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事)件,均认定为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无名尸体是指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尸体,包括尸块、尸骨。

  二、接处警规定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非正常死亡警情后,必须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由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度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置工作。对非正常死亡警情,各县区公安局一律按照重特大刑事案件处置程序进行处理,迅速启动重特大刑事案件处置预案和命案侦破工作机制,县区公安局值班领导、刑侦大队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政法维稳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初步调查确定为命案或者难以确定死亡性质且有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县区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县区公安局职责。

  1. 县区公安局值班领导是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责任领导,负有指挥、调度、协调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职责。

  2. 县区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接警、指令调度。综合各方面的反馈信息,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后,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向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民警下达指令。掌控整个处置工作进度,及时通报、反馈相关信息,确保处置工作有条不紊。

  3. 县区公安局政工部门负责舆情评估和引导。对可能产生的涉警负面舆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要及时组织开展舆情研判、预警、引导等工作。

  4. 县区公安局派出所负责现场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工作。对排除他杀且身份明确的尸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对一时不能查清身份且死因明确的无名尸体及时发布认尸通告。

  5. 县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和调查访问工作。对发现的无名尸体,第一时间进入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甄别比对,并及时将无名尸体信息采集录入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备查;对确认系他杀的刑事案件,负责立案侦查。现场勘验检查和调查访问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定》的要求,形成文字或其他记录,整理存档。

  6. 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应积极配合县区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进行处置,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调查访问,避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

  7. 县区公安局应积极配合县区民政、卫生、信访部门,及时处理因社会救助机构被救助对象和医疗卫生单位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无名尸体;对因医疗事故、意外事故等形成的身份明确的尸体,民政、卫生、信访等相关部门在处理中有较大困难的,县区公安局在接报后要及时派员协助处理。

  (二)县区民政局职责。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尸体的相关处理,在接到县区公安局的通知后及时指派专人到场,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保存通知书》,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尸体进行保存,保存期限届满后,殡仪馆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火化通知书》,火化尸体。

  四、处置规定

  (一)通过初查,构成刑事案件的命案,由县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立案侦查;

  (二)通过初查,排除他杀,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有关部门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稳控工作。

  1. 死者家属对非他杀无异议,但有停尸闹事苗头的,县区公安局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相关事宜,迅速将尸体移至殡仪馆,防止停尸闹事等事件发生。

  2. 死者家属对非他杀有异议,需要解剖尸体的,由死者家属书写《解剖尸体申请书》(需二人以上签名)。县区公安局派出所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要说明)。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解剖,出具《尸体检验意见书》,将检验意见通知死者家属。

  3. 对高坠、电击、缢死、烧死、溺死、中毒、冰冻、割脉、注射等原因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律按照侦办命案的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尸体检验,并捺印十指指纹,提取必要的生物检材。对死因有争议和不确定的尸体,必须要保存尸体和保留生物检材备查。

  4.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事)件,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到场后拒绝签名(盖章)的,公安机关在尸体解剖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属聘请的相关人员到场见证。

  5. 对于暂时未设殡仪馆的县区,民政部门在处置有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尸体时,应将尸体迅速移至就近的殡仪馆保存,以消除社会隐患。

  (三)尸体处理

  1.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县区公安局应当通知家属7日内将尸体火化;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按时处理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及时火化。

  2. 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稳控工作。死者家属要求对尸体作进一步检验、鉴定的,需依法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组织刑事技术员或聘请有关专家重新进行检验和鉴定。检验、鉴定完毕确定死因后,公安机关应通知死者家属7日内火化尸体,无充分理由拒绝按时火化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及时火化。

  3. 对排除他杀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尸体,能现场查明死者身份的,事发地县区公安局通知民政部门将尸体迅速运送至殡仪馆,并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将尸体在7日之内火化。对一时不能查清身份且死因明确的尸体,县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指纹、生物检材,拍照(摄像)固定后,县区公安机关出具《尸体保存通知书》,县区民政部门将尸体运送至殡仪馆保存7日。自发现无名尸体2个工作日内,县区公安局派出所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认尸通告,经公告仍无法查清身份的,在7日的保存期满后,县区公安机关出具《尸体火化通知书》,县区民政部门安排殡仪馆按规定火化尸体。

  4. 对发现的高度腐败和传染性尸体,县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迅速开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必要生物检材后,确定尸体无保存必要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区公安机关出具《尸体火化通知书》,县区民政部门及时将尸体运送至殡仪馆火化。

  5.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的尸体,保存期一般不得超过15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经县区公安机关和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保存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6. 对无名尸体的遗物,应当登记、保管。查清尸源,家属前来认领的,遗物一并返还;无家属认领的,拍照(摄像)固定经媒体播报、刊登通告6个月后,按照无主财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7. 对发现有群体性停尸闹事苗头的,事发地公安机关按照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处置,杜绝停尸闹事。

  五、费用承担

  (一)对于必须通过打捞才能处理的无名尸体所产生的打捞费用以及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发布认尸通告产生的费用由管辖地县区公安机关列支。

  (二)对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所产生的搬运、运输、冰冻、保存、火化等相关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财政部门列支;对经公安机关查明身份后的尸体所产生的搬运、运输、冰冻、保存、火化等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三)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解剖免收费用。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对尸体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应依法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县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组织刑事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重新进行一次复检,公安机关组织的复检费用由县级公安机关列支。若家属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再次申请鉴定的,若再次鉴定的结果与复检结果一致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六、责任追究

  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公安、民政、信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互相配合,迅速果断的采取处置措施。对因处置措施不规范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县区公安机关实行公安局长负总责、分管(值班)领导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和派出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对因处置不当引发网络炒作、进京赴省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民政、信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应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对因推托责任不及时赶赴现场,或处置措施不当造成死者家属哄抢尸体、停尸闹事等严重后果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安机关对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哄抢尸体、停尸闹事、寻衅滋事、堵塞交通、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或者暴力干扰、阻碍公安机关处置工作的,要依法果断处置,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死者家属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尸体搬运、运输、冰冻、保存、火化等相关费用的,民政部门将依法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

  七、卷宗归档

  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办结后,公安、民政部门逐案装订成卷备查。

  (一)刑事案件由刑侦大队负责,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整理归卷,移送起诉。

  (二)非刑事案件由刑侦大队收集所有相关材料,按照命案的案卷质量要求归卷备案,交由县区公安局档案室依法保管。

  (三)在殡仪馆运输、保存、火化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由县区民政部门进行整理归档,依法保存。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公安机关规范化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规定》(永公发〔2009〕11号)和《关于加强非正常死亡遗体保存火化处理工作的意见》(永民发〔2007〕20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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