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075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经营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25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33号 |
永政办发〔2013〕3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问题整改工作机制,提高审计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管理
(一)正确对待,明确责任。做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财经法纪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规范管理、推动廉政建设和确保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永州和小康永州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的单位和部门“一把手”是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整改,保证按照规定的整改时限、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从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内控制度层面查找原因,从源头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靠制度管财、管物、管责,切实规范财政经济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三)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全面落实整改责任,促使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
(一)健全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税务、公安、检察、法院、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机关和部门参与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联合督促推动机制。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各项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停拨,协助清收和扣缴;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论,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提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应当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健全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由监察、审计和政府督查机构联合组织开展督查。对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审议决定意见,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决定书和要情信息等批示落实情况,列入联合督查事项。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或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督查。
(三)健全整改工作问责机制。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对未能按规定时限、内容、目标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法依纪进行问责。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领导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应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督促下属单位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而实际未整改,或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或对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处理,以及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报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
(一)完善整改工作报告制度。
1. 被审计对象向审计机关的报告整改工作制度。被审计对象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问题整改结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或整改纠正措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追责情况,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限期整改计划等。
2. 审计机关受委托向人大报告整改工作制度。审计机关每年12月底前要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整改工作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效果,存在的问题,加强整改工作的建议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整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
(二)完善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整改结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决定结论,或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协助督促执行,并列入跟踪延伸审计或联合督查对象,进行重点审计和督查。对重大审计项目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完善整改结果利用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凡是符合公开条件的审计事项及其整改结果都应当公开。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整改结果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外,还可以通过人大、政府、审计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每项审计结果特别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情况,也可依法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部门或单位绩效评估的必要内容,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