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75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户外广告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14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21号 |
YZCR-2013-01014
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及生态新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招牌、指示牌、画廊、厨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为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外表设置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承担检查核实、目标管理、督促规范工作,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生态新城的城管执法机构各自负责其行政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查处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质审核的内容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五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门店招牌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和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和他人建筑物使用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区域;
(六)侵占绿地、损害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设计户外广告。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办理设置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身份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协议、合同等证明;
(五)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资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意见。同意设置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不同意设置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活动组织者或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办理临时户外广告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地点、期限及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并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场地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行公开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场地使用权合同;受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数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广告位依托物属政府产权的,使用权拍卖收入全部归财政,产权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
第十四条 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或者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由产权人自行决定出让方式并签订使用权合同。
第十五条 非公共场地取得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者应当依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核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大型户外广告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临时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需要继续设置且仍符合设置规划的,设置人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许可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发布者,由此给发布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施工完毕后,依法需要竣工验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二十三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完好,并办理审批手续。门店招牌内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名称一致,不准含有商业广告内容。如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依照本办法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手续。大型门店招牌(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应依照本办法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手续。单位迁移或者歇业,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不收取场地、空间资源利用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后,发布户外广告时未依法进行广告内容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零陵区及各县可参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