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071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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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09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14号 |
YZCR-2013-01009
永政办发〔2013〕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永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永州,设立永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为科学规范、合理使用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专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启动资助、专利企业试点资助、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贯标资助、市专利奖奖励。永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第三条 申报主体:
(一)专利资助的申报主体。
1. 凡本市市直(含中央、省驻永单位,下同)和中心城区(含冷水滩区、零陵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下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确因经济原因承担申请费用比较困难,而实际已缴纳申请费用的,可依本办法申请专利资助。
2. 凡本市市直和中心城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优秀专利项目实施缺乏启动资金的,可依本办法申请专利实施启动资助。
3. 凡本市市直和中心城区的工矿企业能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管理,依托专利技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可依本办法申报专利企业试点资助。
4. 凡本市市直和中心城区的工矿企业能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43/T 665—2011)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并有实质性进步的,可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贯标资助。
(二)专利奖励的申报主体。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本市中国专利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可依本办法申报永州市专利奖。
第四条 资助和奖励原则:
(一)遵循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原则。
(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遵循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条件: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交纳了实审费。
(二)资助标准: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元。
(三)申报资料:
1. 永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或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2. 国内发明专利须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费及实审费缴费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3. 职务发明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签名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办理资助事宜的委托书、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
4. 专利权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5. 资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理及资金发放:每年12月20日前受理当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审验后发放资助金。
第六条 专利实施启动资助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条件:项目必须获得至少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且已做好专利的实施准备工作。
(二)资助标准:每个专利项目实施资助金额为3万元。
(三)申报资料:
1. 《永州市专利实施启动项目资助申报表》。
2.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以及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 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 项目实施准备情况证明材料。
5. 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或纳税证明。
第七条 专利企业试点资助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提升竞争力需求强烈,并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2. 企业有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近年的年专利申请5件以上或专利授权2件以上。
3. 企业的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企业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资助标准。专利试点企业资助标准为6万元,分两年支持。
(三)申报资料:
1. 《永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 企业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 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或纳税证明。
第八条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的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条件:
1. 按照“DB43/T 665—201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自我评价方法,经验收评估得分60分以上方可申报资金补助。
2. 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主要考核专利增长及拥有量。申报企业拥有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有2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申报当年的专利申请量同比增幅达30%以上。
(二)资助标准:每年验收达标企业2至4家,每家企业支持4万元。
(三)申报资料:
1. 《永州市知识产权贯标试点企业申报表》。
2. 企业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的证明文件。
3. 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或纳税证明。
企业经专利试点和贯标合格之后优先申报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贯标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培企业、省战略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省级项目。
第九条 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永州市专利奖,对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进行奖励。
(一)奖项评审机构。设立永州市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专利奖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永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州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永州市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永州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办的工作人员、参评专家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二)奖项设置。永州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具体奖项设置及评奖标准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工作的专利权人,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2. 申报评奖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3. 该专利已在本市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4. 该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5. 该专利未处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
6. 该专利未曾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
(四)评奖标准:专利奖评审标准由奖励委员会制定,侧重于专利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
1. 法律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态等因素。
2. 技术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成熟度等因素。
3. 经济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市场应用、市场前景、市场占有率、产业带动性、竞争情况、政策适应性、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等因素。
(五)申报资料:
1. 《永州市专利奖申报书》。
2. 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3. 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年费收据)。
4.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必要时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业内权威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5. 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可以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税务、审计等机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值、营业额、利润、税收、许可收益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文本等。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申报受理:
1. 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2. 各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收集筛选工作,拟推荐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奖励办。
3. 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奖励办应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表彰及奖励。永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得永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1. 对获得永州市专利奖的项目颁发奖金,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应获不少于奖金总额的50%。
2. 对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3. 获奖者可对获奖项目在推广运用、转化实施时进行标注。
对获得永州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其参加湖南省专利奖评选。
(八)评审纪律。凡在湖南省专利奖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1. 获得永州市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奖励的,奖励办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报奖励委员会予以撤销和公开,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且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2.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永州市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两年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3. 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