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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3-01744 发文日期: 2013-04-01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野外火源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函〔2013〕5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3-05-14 11:0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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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函〔2013〕5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火源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野外火源管理责任状,逐级落实各级政府及林业经济组织、林业经营者个人的火源管理主体责任。要采取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组、村组干部包山头地块的方式,将火源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确保火源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地要在林区入口、交通要道和重点区域设置火源管理警示牌,提醒广大干部群众注意用火行为,营造严防森林火灾的社会舆论氛围。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公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用火知识,全面提升防火意识,培育依法文明用火光荣、违法用火可耻的道德风尚。

三、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各地要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野外火源管理办法,有效实施依法治火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要落实专人监管,并建立台账,防止人为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要进一步完善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在严格审批手续、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安排生产性用火,缓解森林防火与生产用火的矛盾。

四、严格管控野外用火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六烧六不烧”原则,坚决杜绝林区内吸烟、烧烤、烧香化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对批准的生产性用火,要采取缴纳风险金、落实责任人等方式进行监管,防止烧山走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和特别防护期,要严格按照“五个严禁”的要求,禁止一切生产性用火的审批;对违规炼山或违规用火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加强火源管理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火源管理队伍建设,重点林区乡镇和森林火灾多发乡镇要配齐配足管护人员,落实火源管理责任。其他乡镇要及时调整充实火源管理人员队伍,加大巡护密度,确保不留死角。要鼓励开展村级联防自治活动,帮助建立村级野外用火巡查巡护队伍,形成联防合作机制,促进火源管理队伍多元化和群防化。

六、落实火源管理预警措施。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气象部门要紧密协作,进一步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不断完善森林火险监测预报网络。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采取相应的火源管理响应措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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