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071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稳定保障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08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12号 |
永政办发〔2013〕1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证是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区人员在居住地居住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证明。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办理了居住证的可以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办理各项行政许可申请、非行政许可申请和办事服务项目,在就业、入学、医疗、社保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责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
社区、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授权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等受理管辖范围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县区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核验并制作居住证。
第二章 居住证的办理
第五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县区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住证。
16岁以下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第六条 流动人口拟申领居住证的,需按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申报;
(二)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在聘用时进行申报或委托他人申报暂住登记;
(三)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入学时进行申报;
(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五)其他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流动人口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报暂住登记。
第七条 申报暂住登记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须提供有效婚育证明。
房屋住所证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
第九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对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造册,并在24小时内录入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等,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独立申请账号,直接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对申领居住证的,上传制证信息。
第十条 县区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并通过受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 居住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照片。
第十二条 对属于居住证发放对象的流动人口,发给其本人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对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已在暂住地连续居住二年以上,需要继续居住较长时间,并且能够提供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关证明的流动人口,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需要,发给其本人有效期三年、五年的居住证。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居住证;到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首次领证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居住证延期的,收缴原居住证重新换发;遗失补办的,视为首次申请。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延期、住址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遗失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延期、变更、补办申请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延期、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同一县区居住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到新居住地办理变更登记,不换发居住证,原居住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
不在同一县区的,收缴原居住证,重新申报登记后换发新的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居住证的使用与服务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凭有效居住证依法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权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职责权限明确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范围和服务职责,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有效关联。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让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充分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的义务教育。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年检,加强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职业道德法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和维权的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持流动人口就业,做好流动人口按政策参加就业培训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及相关待遇、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执业)资格的考试、登记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中的儿童享受免疫接种,患艾滋病、结核病病人享受治疗优待政策工作。
人口与计生部门: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服务;为有申请要求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免费办理一孩生育证和电子孕检证明;做好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等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部门: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市辖区户口迁入手续: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并连续缴纳税费满1年,且在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的。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县辖区户口迁入手续: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并依法缴纳税费的。
为在居住地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流动人口办理申领手续。
为在居住地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流动人口办理相关手续。
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以外居住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手续。
为常住户口是本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
为流动人口办理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消防许可手续。
第四章 居住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办理各项涉及流动人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办事服务项目时,应当同时查验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管理纳入常态管理。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要督促办理,并登记造册,及时通报给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已授权的基层所站可以直接将信息录入到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的身份证明,除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收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伪造、变造或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二条 办理居住证的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