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3-0172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3-0100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办发〔2013〕2号 |
永政办发〔2013〕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规定,参照《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2〕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对2006年工资改革后,未经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暂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全部划转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对资金来源不稳定或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取消。对合法、合规并且资金来源稳定的项目统一归并纳入规范后津贴补贴。具体清理核查工作,参照省里的做法,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永纪发〔2012〕7号)规定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二)按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确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及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实际操作中,按上述原则并考虑单位人员岗位等级结构因素,将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加上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相当于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分别确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及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按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0.7确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按相同岗位等级结构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确定。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按“限高、托低、稳中”的原则核定。
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各单位现执行的可纳入规范部分的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与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人均基本工资额度之和,低于基准线的,按基准线核定;高于基准线的,在不影响单位事业发展和队伍稳定的条件下,采取征收调节基金和限高的办法调控。
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中,其经费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原则上不得高于基准线。
非义务教育学校、差额预算事业单位高出基准线0.2倍到1倍的部分,允许保留,但须按照分档累进办法征收调节基金:第一档,高出0.2倍到0.5倍的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第二档,高出0.5倍到1倍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其主要以经营服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的,超过基准线的部分原则上不限高;利用政府性资源和国家相关政策取得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的,高出基准线1.2倍以内的部分允许保留,但须按照分档累进办法征收调节基金:第一档,高出0.2倍到0.5倍的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第二档,高出0.5倍到1倍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第三档,高出1倍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征收。
对各类单位征收调节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四)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履行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70%掌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予以扣减。市直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相同岗位等级人员执行同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参考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上述标准中的各岗位等级差距自行确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余下部分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年终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分配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鼓励技术服务型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技术服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考核,要以公益服务数量和质量为依据,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应在下年度1月底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根据行业特点,可探索对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作进一步量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2倍内的幅度掌握,其中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控制在1.2倍以内,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控制在1.5倍以内,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主要领导,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可放宽至2倍以内。纳入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法人代表)。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可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各单位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引进的个别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报酬以及对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得另行发放。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离休人员补贴继续按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与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统一制定。退休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归并纳入退休人员补贴,不得另行发放。
离退休人员按其执行基本离退休费所对应的职务发放离退休补贴。
已经批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原按事业单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基本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报批总量,并只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内部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追究责任。
(七)在今后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结合改革进程,依据事业单位新的分类情况,及时完善市直不同类型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和调控办法。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类型和现工资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本单位负担。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规定。
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非义务教育学校、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基准线以内部分所需经费,财政按照单位经营服务收入能力、现有津贴补贴水平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的保障办法。
市直各类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各单位应优先解决。市直全额预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由财政安排,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通过社保统筹,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保障。退休人员补贴随基本退休费发放。
市直各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补贴按规定标准纳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征缴范围,征缴比例、发放方式等相关事宜与原规定保持不变。
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暂缓办理增人增资手续。
对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非义务教育学校、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高出基准线部分所需经费,除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单位由财政酌情补助外,其余单位均自行负担。
(二)规范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财政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和报批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部门监督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适时开展人事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察,尤其要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违反政策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或地区附加津贴)等相关政策调整时需重新核定外,原则按上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以及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四)从2013年1月1日起,市直各类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执行统一的标准,2013年1月开始分批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2010年至2012年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对照市直事业单位新标准,按原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本单位结算处理。
(五)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