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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 2025-08-29 15:04
  • 来源: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发布机构:永州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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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建议单位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修改情况
1 市城管局 第一条的法律依据增加《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已采纳 第一条法律依据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七条有关书面移交供水企业改成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部门。 已采纳 第七条修改为“……,验收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将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以及分布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书面通知供水企业及时纳入维护管理范围
3 第十条第二款,改成各级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维护管理范围。 已采纳 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各级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维护管理范围,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经费
4 第十一条有关改装拆除的情形,增加市政设施维护 已采纳 第十一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或者市政设施维护,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
5 第十三条,已移交的,由供水企业履行日常维护责任 未采纳 参考2014年永州市政府办印发《永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及我省湘潭等地和省外其他城市通用做法,市政消火栓应由供水企业履行维护责任。
6 第十五条,增加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禁止行为。 未采纳 第十四条【专用要求】已有规定市政消火栓专供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7 市财政局 建议把第六条第四项维护管理经费删除,列到第十条。 已采纳 第十条第一项(一)各级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维护管理范围,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经费。
8 消火栓的新建经费,建议放到第七条,将新建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工程投资。 已采纳 第七条修改为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工程投资。
9 改建经费由负责改建的单位承担,建议第六条第四项只保留补建费用。 已采纳 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政消火栓补建经费
10 市民代表 第二条,规范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还应该考虑作为全生命周期管理,存在退出的问题。 已采纳 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退出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11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后面再加一句话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采纳 第二条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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