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毒性药品的批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关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1、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科研、教学等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设立的药品检验所。 2、具有保障教学、科研、检验用毒性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运行系统 省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市政务中心二楼食药监窗口(11、12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79705 监督电话 0746-833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