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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科研、教学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申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 2018-12-0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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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科研、教学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申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7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 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6〕4号)。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1、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科研、教学等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设立的药品检验机构。 2、具有保障教学、科研、检验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运行系统 省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市政务中心二楼食药监窗口(11、12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79705 监督电话 0746-83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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