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科研、教学、药品生产企业申购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7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支持
设定依据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十七条(一)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三)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四)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五)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用于药品生产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用证明》。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日内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发给《购用证明》之前,应当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相关内容;公安机关核查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二十一条(一)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二)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持麻醉药品调拨单购买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单次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的;(三)按规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 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6〕4号)。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1、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科研、教学等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设立的药品检验机构。 2、具有保障教学、科研、检验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运行系统 省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市政务中心二楼食药监窗口(11、12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79705 监督电话 0746—833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