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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 2013-11-11 16:47
  • 来源: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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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湖南,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 628号)、《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就我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通过加强我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行政机关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推动法治湖南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级各部门应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的,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应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制定接待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待。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场所内应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3、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4、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通过备案审查、发布典型案例、答复请示、接受投诉等形式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检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或责令下级机关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l0日内提供。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及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制度;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全省将适时开展优秀行政复议决定书评选活动。

    2、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超期办案的违法情形。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情况及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并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评比工作。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4、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5、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按月集中订卷归档。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档案馆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档案管理办法。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五)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行政复议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2、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任务重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3、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场所。除常规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相应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

    4、规范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组织实施

    ()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研究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实施步骤。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标准、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并于2012年12月底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全省规范化建设工作于2013年2月启动,2013年12月基本完成,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强对县市区的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情况指导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2013年12月,各市州人民政府将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同时,省政府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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