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8-0519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设施服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8-00008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8〕83号 |
YZCR-2018-00008
永政函〔2018〕8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切实规范供用电秩序,打击窃电、违约用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危害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事关国计民生,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对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取土、烧窑、烧山和施工。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不得实施盖房、栽树、挖坑取土、钓鱼、放风筝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机械作业,必须经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方可进行。
三、严禁各种形式的窃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擅自接线用电、绕过计量装置用电、使用窃电装置用电及其他窃电行为。违反者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依法处罚;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户应当按照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值及时足额缴纳电费,不得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五、严禁阻碍正常电力建设项目施工。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任何人不得在电力建设项目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搭车收费。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出售人有效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七、坚持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挂钩用电。严禁“一相一地”方式用电,严禁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农业生产用电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和表计,不得擅自搭火。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整治用电秩序。各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电违法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行为,有义务举报违法行为。对积极举报者,经查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8368005、8368096。
十、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整治,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坚决纠正各小水电站及变电站周围居民等不执行国家目录电价行为。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3日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 《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通告》的政策解读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