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8-0467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投资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8-00007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8〕13号 |
YZCR-2018-00007
永政发〔2018〕1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鼓励中心城区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鼓励中心城区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永州市鼓励中心城区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商务办公、旅游接待能力,完善中心城区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现就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建设且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客房数达到200间以上,按五星级酒店的标准组织建设,符合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所确定的五星级酒店硬件标准的酒店项目。
第三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五星级酒店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让,以市场评估价为挂牌起始价。(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
第四条 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项目,其主体建筑产权全部由投资业主持有,没有进行分割转让的,证照工本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等项目收费按标准收取,其它所涉及缴纳的由市本级及所辖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返;纳入省发布定价目录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的30%收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
第五条 酒店建成营业后,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等金额,由受益财政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
第六条 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达到8万平米(含)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开工建设进度达到50%拨付50%的补贴金;通过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后,再拨付50%补贴金,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财政局、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
第七条 对建成后通过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床位在400个(含)以上的,按每个床位3万元给予奖励;床位在500个(含)以上的,按每个床位4万元给予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财政局、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
第八条 五星级酒店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员工生活区用水、用气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用电电价按省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五星级酒店使用有线电视,在足额缴纳开户费用的情况下对收视费实行优惠,有线电视收视费按正常标准的70%收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广播电视台、国网永州供电公司、新奥燃气公司、市水务运营公司)
第九条 建设五星级酒店项目竞得的项目用地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12个月内开始主体工程建设,三年内建成营业,正式运营后两年内通过五星级酒店评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第十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酒店项目建设、通过五星级酒店评定、擅自变更五星级酒店项目规划设计或降低设计等级标准、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由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法处理,并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对已兑现的奖补、减免资金进行追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优化办、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
第十二条 对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各县(管理区)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本地优惠政策。
- 永州经开区对接国际知名五星级酒店项目201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