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8-0456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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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18-00003 | 信息时效性: | 废止 | 文号 : | 永政发〔2018〕6号 |
YZCR-2018-00003
永政发〔2018〕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永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运营和状况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200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2001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1〕3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对派出监事会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其它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行使监督权,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监事会履行职责时,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以及职工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为专职,从有关部门选拔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以及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六)指导企业向所属子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履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监事会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其他监事会成员和派驻子企业的监事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职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参与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和监督检查报告;
(二)作为重点联系人,承担监事会与重点联系企业的日常联系;
(三)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议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检查评价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材料;
(四)参与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五)受监事会主席委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负责监事会有关档案的归集整理及保管工作;
(七)承办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参与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和监督检查报告;
(二)了解、听取并反映企业职工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搜集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四)参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
(五)受监事会主席委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承办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职和任免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应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以及计划与执行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专职监事由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由国资监管机构按程序选拔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资监管机构任命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应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或金融、法律以及经营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及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定期检查、分析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四)监督检查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五)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及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及企业职工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作出说明;
(七)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分为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
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尚未形成检查报告前,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检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届满后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专职监事可以同时监管1至3家市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有股权关联关系或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和监事会人员行为规范,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事会成员的任职培训和在岗培训,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对监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核工作。
专职监事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适应岗位、履行职责、监督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管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管理层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从企业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一)企业应预先通知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企业的战略规划、资金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要真实、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三)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业企业的监事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向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主席、监事或推荐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