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8-0453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稳定保障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8-00001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8〕3号 |
YZCR-2018-00001
永政发〔2018〕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粮局、市扶贫办、市住建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1、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全力打好脱贫攻坚、城镇提质、旅游升温、交通提速、环境整治、园区升级等“六大战役”,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2、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经济改革方案,选择改革路径时,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效果,坚持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的改革措施及早出台,加快落地。在出台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与就业转型协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粮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等负责)
3、紧扣产业提质转型,着力打造一批知名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标志性产业集群和基地。聚焦传统产业抓提质,推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着力做大做强轻纺制鞋业,打造国际品牌鞋业研发制造基地,加快以锰产业为重点的冶炼行业转型升级;聚焦新兴产业抓集群,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聚焦骨干企业抓引领,大力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规模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计划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行动;聚焦园区平台抓集聚,加快实施百亿园区推进计划,市里集中力量打造信息产业园、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园,各县区因地制宜建好一个专业特色示范园区。
4、全力推进全域旅游,提升吸纳就业能力。启动以“锦绣潇湘”为品牌的全域旅游基地建设,构建以零陵古城和九嶷山为核心景区,多个A级景区、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环绕联动的全域旅游新格局。积极拓展“水云潇湘•一江十景”和“四园一区”生态旅游文化品牌,将中心城区打造成“田园休闲区、城市后花园”。推进服务业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5、把握产业转移趋势,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向我市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抓好标准化果园、茶园、菜园、中医药特色药材园和养殖示范场等示范创建,新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60个以上,新培育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供销基层标杆社。
6、构建农业立体经营体系,拓宽农民就业空间。着力构建农业和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7、落实减负政策,提升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小微企业融资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与涉企检查。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稳岗补贴,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8、强化服务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县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推进县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开展市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辐射服务功能。出台《永州市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潇湘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发展壮大企业家队伍。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9、激活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创新创业新优势。以新一代信息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推进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永州制造”向“永州智造”跨越。制定“互联网+制造业”融合发展路线图,积极开展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培育一批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激活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创新创业新的热情。
10、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可享受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实际积极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等负责)
11、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
12、对接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全市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三、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市政府办、市编办、市工商局等负责)
13、优化政务服务,鼓励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竞相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成本,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全面实施企业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
14、推进监管综合执法,优化创业环境。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不断优化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良好环境。
(七)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负责)
15、大力建设一批具备永州特色的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巩固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开展好国家级与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进一步巩固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开展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2151工程”,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力争每年推荐认定一批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
16、建立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奖补机制。近一年内,出台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与奖补办法。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批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发展前景好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适当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
(八)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17、继续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力度。持续推进“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继续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除不能用于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外,其他项目支出继续按《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18、积极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要求,在国家授权幅度范围内,按照顶格标准给予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
19、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多种形式创业。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精神,事业单位应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也可携带本人科研项目和成果(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九)着力拓宽融资渠道。(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永州银监分局、永州市金融办等负责)
20、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精神,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贷款对象扩大到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数,每人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从2年调整为3年。为鼓励金融机构放贷,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我市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具体经办要求和流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1、推进永州市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行。鼓励设立就业创业方面子基金,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创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四、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22、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更好的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23、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
24、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各县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见习提供条件,全市要设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100家以上。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孤儿、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助。依托省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毕业生实施创业场地免费、创业成功奖励等措施,指导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创业项目。
25、大力推行人才引进计划。积极贯彻落实《永州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高学历人才、优秀大学毕业生留永来永工作,组织全市企事业单位优化招聘程序,为来永工作的优秀人才提供绿色通道。以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州国家农业科技园等园区为依托,以长丰猎豹汽车、华为云数据中心、神华火电、果秀食品等在永企业为重点,通过柔性引进和团队引进两条途径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主要通过设立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特聘工程师和兼职服务、技术合作、对口支援等形式,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方式引智引才。团队引进,主要通过项目引进、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引进以行业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十一)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26、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27、深入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开展钢煤行业困难职工关爱行动,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实现稳定就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等负责)
28、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积极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
29、积极培育乡村就业载体,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培育返乡农民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范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鼓励返乡农民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积极打造旅游商品+互联网销售平台,扩大旅游商品开发产业链,推进开发乡村旅游,积极建设乡村旅游创客基地。重视发展创业型的个体私营旅游经济和家庭手工业,引导科技、艺术、创意设计等各类专业人才跨界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延伸吃、住、行、游、购、娱产业链,配套文创、旅创、农创的创新链,保护生态、植入文态、培育业态,创新推出新业态新产品,拓宽就业渠道。
(十三)统筹做好其他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负责)
30、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积极开展多方位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保持动态清零。借助“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做好登记发证与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逐步建立实名制数据库,详实记录就业援助情况。深入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等就业援助服务,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解决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31、全面推行“阳光安置”,拓宽安置途径。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以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为主要依据,实行量化打分,排序选岗,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阳光安置”。
32、落实优惠政策,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服务。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全面推行“省内易地教育培训”,鼓励退役士兵从全省招标选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中自由选择机构、专业参加培训。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负责)
33、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与区域内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对接。充分利用好各县区职业教育平台,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行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养模式。
34、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严格按照中央及省里的要求,加快本地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
35、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6、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根据湖南省定期公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和《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对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劳动力,其当年的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贫困劳动力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补贴20元。对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入读我市技工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实施实训补贴。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
37、加强创新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将创业培训作为新时期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将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规划,抓紧组织实施,加快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创业型人才。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资本建立创业培训平台,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培训课程体系,将数字培训课程、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畴。
38、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享受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9、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着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便民利民,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
40、优化“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逐步实现全市创新创业相关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要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求职招聘、网上反馈等各项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41、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增强人力资源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积极对接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促进信息数据共享利用,打造统一高效的征信管理体系。
42、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进程。发挥服务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规范引领作用。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4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六、加大就业扶贫力度
(十九)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粮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负责)
44、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着力推动全市贫困地区(指国贫县、省贫县,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要求,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全面落实支持贫困地区实体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入驻贫困地区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贫困地区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产业引导支持发展方向、且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企业享受用电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45、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对进入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由园区整合后统一实施,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支持贫困地区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对新获批或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企业所在地财政在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奖补。
(二十)完善落实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政府驻北京、长沙、深圳办事处等负责)
46、加大劳务协作脱贫工作力度。着力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加大劳务协作脱贫工作力度,建立市内外对接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区间劳务协作,重点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市对接、省内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对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市县区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任务清单、稳岗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输出、输入地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扎实推进贫困劳动力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稳岗和精准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稳定脱贫。
47、鼓励各类就业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用人单位吸纳本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鼓励介绍扶贫对象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鼓励各县区政府整合培训资金资源,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文件精神,对实施效果好的贫困县积极向省厅推荐争取100万元奖补。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48、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市、县(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更好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商机制作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地。(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49、强化政策宣传。聚焦重点政策,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政策讲清讲透,对重点群体进行政策精准推送,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编印一批政策宣传材料,组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主动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宣传政策,利用服务窗口、服务热线等渠道,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解答。大力宣传各地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运用政策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事迹,加强舆论引导,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50、强化考核机制。将就业创业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围,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有关部门及县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粮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51、强化统计监测。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有关就业创业新形态、新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去产能分流职工两个实名制数据库,全面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名制管理。准确做好就业数据统计,加强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全流程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52、强化前瞻性研判。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失业保险领取、农民工用工等数据的周期性、定期性调度分析,及时掌握市场用工情况及趋势。强化重点监测,紧盯规模性失业、劳动关系处置等主要风险点,及时捕捉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并制定相应处置预案。
(二十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53、积极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形成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根据预警级别研究确定风险可能发生后的应急政策措施,特别是当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时,要确保应对风险的各项准备及时到位,尽可能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下岗潮,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群体事件。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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