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7-0435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政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7-00010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7〕9号 |
YZCR-2017-00010
永政发〔2017〕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17年4月2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对省政府10个工作部门36项行政权力进行了调整。对照要求并结合2017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清理调整,市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事项作相应的取消和调整,并将相关职权纳入或移除“权力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制度
市政府40个工作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2522项(具体见市政府网站),其中行政许可126项、行政处罚1660项、行政强制151项、行政征收54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47项、行政奖励38项、行政检查184项、行政裁决8项、其他行政权力244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对公布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不得擅自超越“清单”自行行使审批、罚款等行政职权,坚决杜绝扩大自由裁量权。
二、加强动态管理
对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事项,市、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对应取消;对省政府下放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及县区要及时承接落实;对省政府调整的事项,市、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对应调整。同时,市政府决定下放27项行政职权到县区、下放8项行政职权到管理区、下放12项行政职权到永州经开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做好衔接工作。今后,将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发生变化时,要严格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42号)的要求确定公布。
三、强化监督管理
市直相关部门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应将本部门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报送市编办(市审改办)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评估。市纪检监察、市政府办(市优化办)、市编办(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现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平台,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新增的事项(47项)
2.取消的事项(54项)
3.拆分的事项(9项拆分为20项)
4.合并的事项(10项合并为5项)
5.下放的事项(39项)
6.更名的事项(3项)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1
新增的事项(47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新增的原因 |
1 |
市民政局 |
全市性慈善组织的认定 |
行政 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后新增的法定事项。 |
2 |
市民政局 |
全市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 |
行政 确认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后新增的法定事项。 |
3 |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4 |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 |
对不按照无线电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5 |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6 |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7 |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 |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8 |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 |
对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9 |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 |
对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增职权。 |
10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 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1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2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3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4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5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6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增加内容。 |
17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8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19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0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1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2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23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4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5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6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7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五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8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29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七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0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1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2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3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4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5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6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37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九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38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39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新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增职权。 |
40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应当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 |
行政 强制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修订。 |
41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 检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施行后增加的法定事项。 |
42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修订。 |
43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食品安全法》修订。 |
44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科研、教学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申购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第一款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事项。 |
45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市域内调剂)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事项。 |
46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
其他 行政 权力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七条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事项。 |
47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市县属地管理职权。 |
附件2
取消的事项(54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取消的原因 |
|
1 |
市经信委 |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实验审批 |
行政许可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取消。 |
|
2 |
市经信委 |
对违法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3 |
市经信委 |
对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4 |
市经信委 |
对水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5 |
市经信委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6 |
市经信委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7 |
市经信委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8 |
市经信委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9 |
市经信委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10 |
市经信委 |
生产、制式无线电台(站)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取消。 |
|
11 |
市经信委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 |
|
12 |
市国土局 |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矿产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文件已经实行网上信息公示。 |
|
13 |
市环保局 |
对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环保法》已将有关条款删除,从中央到地方不再实施延期治理职权。 |
|
14 |
市环保局 |
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应湘政发[2017]15号文件取消。 |
|
15 |
市房产局 |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明确取消。 |
|
16 |
市房产局 |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明确取消。 |
|
17 |
市住建局 |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明确取消 |
|
18 |
市质监局 |
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9号文件明确取消。 |
|
19 |
市民政局 |
对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该行政处罚权已下放至县区。 |
|
20 |
市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该行政处罚权已下放至县区。 |
|
21 |
市民政局 |
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款、临时救助审批和救助款发放 |
行政给付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该行政给付权已下放至县区。 |
|
22 |
市安监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取消。 |
|
23 |
市安监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取消。 |
|
24 |
市气象局 |
对施放气球场所的实地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明确取消。 |
|
25 |
市统计局 |
对有关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明确取消。 |
|
26 |
市统计局 |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明确取消。 |
|
27 |
市地税局 |
对未经由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28 |
市地税局 |
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和保管发票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29 |
市地税局 |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30 |
市地税局 |
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31 |
市地税局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32 |
市地税局 |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33 |
市地税局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34 |
市地税局 |
营业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35 |
市地税局 |
发票真伪鉴定 |
行政确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36 |
市地税局 |
代开发票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
37 |
市地税局 |
发票缴销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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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商务和粮食局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2016年第45号)明确取消。 |
|
39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酒类批发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酒类批发许可证已取消,统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
40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流通许可 |
行政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取消,统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
41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酒类批发许可证已取消。 |
|
42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酒类批发许可证已取消。 |
|
43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酒类批发许可证已取消。 |
|
44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有关规定标注营养素、热量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变动。 |
|
45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标识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等标注禁止性内容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变动。 |
|
46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变动。 |
|
47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等违法食品标识标注形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变动。 |
|
48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未如实记录或者未保留销售票据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情况的处罚”合并。 |
|
49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因部门未实际施行,予以取消。 |
|
50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现食品安全法已经修订,国家食药监总局也新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具体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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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取消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新广办[2017]102号)明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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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防洪规划审批、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应湘政发[2017]15号文件,将此项的防洪规划审批取消,同时改为行政许可事项,与“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合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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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规范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第35号)作如下修改: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
54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没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第35号)作如下修改: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
附件3
拆分的事项(9项拆分为20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原职权名称 |
拆分后职权名称 |
1 |
市经信委 |
部分不跨地区的无线电频率指配及通信范围不跨地区的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审批 |
部分不跨地区的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
通信范围不跨市州的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审批 |
|||
2 |
市交通局 |
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员(包括引航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船舶所有权证书核发 |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3 |
市交通局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
4 |
市公安局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
|||
5 |
市公安局 |
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许可证核发 |
|||
6 |
市公安局 |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
|||
7 |
市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
林木采伐证、运输证核发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8 |
市国土局 |
供地和用地许可(含临时用地许可) |
供地许可 |
用地许可(含临时用地许可) |
|||
9 |
市人防办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附件4
合并的事项(10项合并为5项)
序号 |
实施 主体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合并后职权名称 |
1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酒类批发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二条 |
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
|||
2 |
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 |
|||
4 |
市人社局 |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永州就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6号)第四条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八条 |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永州工作审批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 |
|||
5 |
市国土局 |
用地许可(含临时用地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
用地许可(含临时用地) |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
附件5
下放的事项(39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职权下放单位 |
下放后实施单位 |
备注 |
1 |
技改备案和技改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经信委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2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环保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工商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利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5 |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6 |
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7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8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卫计委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9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10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11 |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12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消防支队 |
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13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建局 |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14 |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建局 |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15 |
对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县区民政主管部门 |
|
16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市民政局 |
县区民政主管部门 |
|
17 |
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款、临时救助审批和救助款发放 |
行政给付 |
市民政局 |
县区民政主管部门 |
|
18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计委 |
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
19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含饮用水供水) |
行政许可 |
市卫计委 |
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
20 |
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卫计委 |
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
21 |
计量器具检定 |
行政许可 |
市质监局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
|
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质监局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
|
23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
县区旅游主管部门 |
|
24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教育局 |
县区、管理区教育主管部门 |
|
25 |
对学生伤害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教育局 |
县区、管理区教育主管部门 |
|
26 |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教育局 |
县区、管理区教育主管部门 |
|
27 |
对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处 |
县区、管理区文物主管部门 |
|
28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处 |
县区、管理区文物主管部门 |
|
29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处 |
县区、管理区文物主管部门 |
|
30 |
对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市文物处 |
县区、管理区文物主管部门 |
|
31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行政强制 |
市文物处 |
县区、管理区文物主管部门 |
|
32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公路局 |
县(区)公路主管部门 |
|
33 |
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公路局 |
县(区)公路主管部门 |
|
34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5 |
冷水滩区、零陵区农村线路客运票价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发改委 |
区发改主管部门 |
|
36 |
高危体育项目审批(第一批游泳、潜水、攀岩、滑冰) |
行政许可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37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经信委 |
县区经信主管部门 |
分级实施 |
38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办(市地震局) |
县区地震主管部门 |
分级实施 |
39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工商局 |
县区工商主管部门 |
分级实施 |
附件6
更名的事项(3项)
序号 |
实施主体 |
原职权名称 |
类别 |
修改后职权名称 |
1 |
市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2 |
市工商局 |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广告发布登记 |
3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限冷水滩区、零陵区) |
行政许可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限冷水滩区、零陵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