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7-0122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设施服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7-00001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7〕1号 |
YZCR-2017-00001
永政发〔201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经营者提供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的公共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中心农贸市场、社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冷水滩区政府、零陵区政府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 农贸市场建设包括新建、重建和扩建;农贸市场改造是指在现有农贸市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必须严格按照永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农贸市场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规划的,本着"拆一还一"和先建后拆原则易地新建,经市级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必须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有效监督的原则,积极鼓励各投资主体投资新建和注资改造。
对新建的中心农贸市场可由当地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管理;新建农贸市场不宜设在地下层,产权不能分割,必须集中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由项目单位向所辖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永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出具审核备案意见书抄送发改、住建、国土、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建成后,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由市级住建部门组织验收,农贸市场布局和建设标准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法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农贸市场(含其它联体建筑)发放不动产权证,农贸市场才能正式对外营业;未按规划建设农贸市场或农贸市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农贸市场(含联体建筑)发放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农贸市场开办与经营
第十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
(三)设立农产品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
(四)开办农贸市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应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开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功能分区、设立摊位。
(二)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市场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及保洁人员信息、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三)安排市场管理人员,加强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管理人员须佩戴证件上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计量管理、治安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不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明确对经营者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
(六)维护市场设施设备完好与安全,确保市场正常经营。
(七)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八)设立公平交易秤杆,对经营户所使用的电子秤统一申请计量检定。
(九)承担农贸市场"门前三包"职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督促场内熟食摊位设立防蝇、防虫、防尘"三防"设施。
第十三条 市场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市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落实市场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产品、水产品;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缺斤短两的行为;
(四)销售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五)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六)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七)销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及其他农(副)产品。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服从市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三)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四)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其他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必须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五)货物摆放整齐,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使用依法检测的合格计量器具,并维护好经营区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六)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因销售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营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六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位一体"的总体思想,组织工商、城管执法、街道(社区)成立农贸市场联合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周边环境整治综合工作,形成管理长效机制。
(二)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考核评比;指导市场业主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户的有关证照,查验亮证经营情况,规范农贸市场的归行划市及摊位摆放。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调处交易纠纷,依法查处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打击农贸市场周边的占道经营活动,取缔路边摊点及马路市场。
(五)住建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认农贸市场的选址,监督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实施,严把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质量关。
(六)卫生部门(爱卫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业主在农贸市场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督促指导农贸市场除"四害"措施的落实;加强"五小"行业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配合相关部门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农贸市场业主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和打击农贸市场内阻碍执法、抗法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在农贸市场设立检疫申报点,公布检疫人员姓名和电话,24小时接受检疫申报;联合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查验检疫证明,防止染疫产品流入市场;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非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九)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十)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农残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农贸市场农残检测室内检测管理制度的制定,对农贸市场内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通报;并负责做好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场内熟食摊位设立防蝇、防虫、防尘"三防"设施。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的检定及监督管理。
(十二)环保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评估、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废水、废物、废气的技术处理。
(十四)林业部门负责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非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五)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和公厕管理工作。
(十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市场周边主次道路、背街小巷及广场的交通秩序管理。
(十七)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发放不动产权证。
(十八)街道(社区)负责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及场外秩序管理,组织人员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十九)市场业主:一是与市场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责任书,落实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责任。二是督促市场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三是做好市场清扫保洁工作。四是做好市场秩序管理。五是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六是做好活禽、水产经营的污物(水)的处置和消毒设施的完善,实行隔离屠宰,落实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七是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八是做好市场计量管理。九是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周边经营户利用门面销售活禽、鱼类、肉类及其它农副产品的,由工商牵头组织食药监管、畜牧水产等相关部门参照农贸市场管理标准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作为准公益事业,凡按照国家和省、市农贸市场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标准化农贸市场保洁和监管给予适当支持;对经政府批准的临时便民市场由市、区财政参照标准化农贸市场的标准予以适当保洁补贴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实行市场化运作,以三区为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有资质、信誉好、有实力的保洁公司进行保洁,市场业主和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分担。保洁经考核审定后,财政部门将保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保洁公司。
对不愿将市场保洁承包给保洁公司的私有市场业主,保洁经考核审定后比照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标准,财政部门将保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场业主。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保洁和环境卫生管理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和通报。对考核合格的农贸市场,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给区里,区里根据考核结果再将市场保洁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市场业主或保洁公司。农贸市场保洁考核不达标的,按比例扣减当年保洁补贴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改变市场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已经享受优惠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