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6-0171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规范认定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6-00026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6〕282号 |
YZCR-2016-00026
永政函〔2016〕28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品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永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边界为:
冷水滩城区(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永州大道(河西至湘江),南至城南大道,西至洛湛铁路,北至淡岩路。
零陵城区:东至阳明大道,南至朝阳大道,西至工业大道,北至日升路。
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公安、城管、宣传、财政、安监、民政、工商、环保、交通、教育、法制、消防、供销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市、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