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6-0112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统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6-00013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6〕105号 |
YZCR-2016-00013
永政函〔2016〕10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行政区(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25日起,在我市冷水滩区行政区范围内(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冷水滩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则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和办理时间:2016年6月6日起,冷水滩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停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24日,停止办理各类房屋、土地、林地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系统对接调试和人员上岗测试等工作;2016年6月25日起,开始受理和办理冷水滩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土地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受理和办理地点: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和办理窗口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联系电话:0746-8335260)。
特此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