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6-0109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6-00009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6〕32号 |
YZCR-2016-00009
永政函〔2016〕3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法经营水上餐饮的通告
为保护湘江水域环境,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行洪和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经营水上餐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上餐饮是指利用船舶、水上浮动构筑物等设施在水域或岸坡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活动。
二、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从事水上餐饮经营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必须依法予以禁止和取缔。
三、禁止在我市湘江干流及一、二级支流水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含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直接相连水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内湖水域(包括水库)等水域经营水上餐饮。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上述区域内的非法水上餐饮设施必须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其所有人须将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停至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停泊区或自行拆除,不得乱停乱靠,不得沿岸线摆放。
五、截至2016年3月31日拒不改正非法水上餐饮经营活动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拖离或拆除。违反海事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机构依法实施强制拖离、没收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等行政措施。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