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105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改革创新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0019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5〕15号 |
YZCR-2015-00019
永政发〔2015〕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永州市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全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以下简称“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永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4〕9号)的部署,在“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的基础上,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
三、实施范围
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四、改革内容
(一)一个编码。一是统一编码规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统称统一代码)。根据源头顺序赋码和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原则,全市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代码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3”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二是统一源头赋码。向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争取一次性预赋满足全市5年需求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配,并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的方法,对全市企业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随到随取,自动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代码。
(二)一套材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将原“三证合一”申请登记材料进一步简化,形成并公示申请条件和示范文本。
(三)一表申报。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的原则,整合制定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四)一口受理。由工商登记窗口(以下统称工商窗口)统一收件、录入数据和审核材料,材料审查通过后核准生成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一档存储。“一照一码”登记申请纸质档案材料由工商部门负责保管,除部门内部审核意见以及企业涉密材料按照规定权限查阅外,其余材料扫描后供各部门共享查阅。
五、工作流程
(一)收件: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工商窗口递交“一照一码”登记纸质申请材料,工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收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件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
(二)核准:由工商窗口人员进行录入,通过“一照一码”登记业务系统核准并生成统一代码,打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三)发照:工商窗口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给企业。
(四)共享:工商窗口将核准的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共享平台,质监、税务等部门在信息平台上认领数据,并按照需要直接对共享的信息进行内部流转运用,同时需将内部新产生的相关信息回传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31日前)。一是申请省政府或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市实行“一照一码”改革试点。二是通过省政府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争取一次性预赋满足全市5年需求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三是整合制作和公示企业“一照一码”申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印制全市企业“一照一码”登记办事指南。四是在“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建设“一照一码” 登记业务系统和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并完成对接、调试和培训工作。五是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二)试行阶段(9月1日—9月30日)。在市本级和祁阳县、宁远县试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三)实施阶段(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实施,并逐步探索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和市场主体多证照合一登记模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同级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场所、经费,加强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问题。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工商部门:负责“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牵头工作;加强与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的业务流程对接;梳理企业办事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牵头研究设计完善“一照一码”申请表格和示范文本;负责将相关数据上传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改造内部业务审批系统,完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打印系统;指导各县区工商部门做好改革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争取国家质检总局一次性预赋满足我市5年需求、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接收和回传相关数据;改造升级内部审批系统;梳理企业办事流程、提交材料清单,配合设计完善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税务部门:负责接收和回传相关数据;改造升级内部审批系统;梳理办事流程、提交材料清单,配合设计完善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电子政务办:负责开发建设“一照一码” 登记业务系统和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做好与省、市、县(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上的对接;牵头建立各部门共享数据库和开发“一照一码”打照软件,以及硬件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的保障;牵头做好登记业务系统和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调试、培训等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管理改革所需的场地、窗口和人员。
法制部门:负责改革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改革所需经费。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
市绩效办:负责牵头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改革推进和工作成效进行年度考核。
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执行不力、落实效果不佳、延误审批期限、妨碍改革实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统筹推进。一是限时办结。从受理之日起,工商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照一码”审批,审批信息在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二是逐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和存量企业暂不实行“一照一码”登记,今后再统筹安排;“一照一码”注销登记程序,按工商窗口受理、税务部门核审、工商部门注销的顺序办理。三是有序过渡。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任务。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企业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四是部门互认。各相关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证照。五是免费办理。“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