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154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安全监管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001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5〕83号 |
YZCR-2015-00012
永政函〔2015〕8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的通告
为加强食用油、米粉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生产加工食用油、米粉(含分装,下同)的生产者(传统的茶油、菜油、香油、米粉等现场生产加工自用的小作坊和餐饮店除外)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和米粉;禁止生产加工、销售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和米粉。
二、所有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用油和米粉,也不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和米粉。
三、所有餐饮服务者应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禁止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和米粉;禁止购进和使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油和米粉。
四、所有食用油和米粉生产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食用油、米粉原材料及成品购进质量验收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收缴非法财物。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的行为,举报电话:12331、8612331,电子信箱:jczd12331@126.com。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实名举报人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本通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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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食用油、米粉市场监管出新规
7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和米粉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