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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0985 发文日期: 2015-02-04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消除隐患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0002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函〔2015〕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 2015-02-09 16:24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5-00002

永政函〔2015〕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格管控一切野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烛纸钱;

三、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玩火、烧火取暖;

四、严禁在林区烧马蜂窝、驱兽、烧木炭;

五、严禁在林区烧稻草、秸秆、田土埂、火土灰;

六、严禁炼山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酿成火灾、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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