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098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消除隐患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5-0000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5〕9号 |
永政函〔2015〕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格管控一切野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烛纸钱;
三、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玩火、烧火取暖;
四、严禁在林区烧马蜂窝、驱兽、烧木炭;
五、严禁在林区烧稻草、秸秆、田土埂、火土灰;
六、严禁炼山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酿成火灾、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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