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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1510 发文日期: 2015-02-0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培育发展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000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5〕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 2015-02-10 16:1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5-00003

永政发〔2015〕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建设、运营和管理,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挖掘投资潜力、优化投资结构、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公共领域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鼓励民间投资政策精神,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通过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全力助推品质活力永州建设。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平等准入。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对民间投资开放。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在适用的范围内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2. 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我市实际,重点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工业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健康养老、金融、文化旅游等领域引入民间资本。

3. 坚持分类推动。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业务环节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分类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建设。对经营性领域,以市场化运营为主;对回报较高的准经营性领域,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对收益不高的准经营性领域,通过政府补贴吸引民资;对纯公益性领域,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4. 坚持风险可控。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的前提,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必须确保政府债务保持在合理范围,确保投资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合理可靠,同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防各种不确定性风险。

5. 坚持互利共赢。既要保证政府依法监管,合理担当公共责任,又要保证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

6. 坚持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能,公开服务承诺。

二、重点领域

(一)市政公用事业

支持范围:市政道路、公共交通、排水防洪、城市照明、城市卫生、城市公园、苗木生产、信息网络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水厂和供水管网的新建、改造和运营维护,水源建设,供配水工程以及供水应急工程;生活及工业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污泥处理处置、排污管网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生活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治理、医疗废物处理以及城市燃气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等。

支持措施:1.严格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2.鼓励县区政府(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以开发收益或产业发展收益等为条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对市政道路、排水防洪、城市照明等微利和非营利市政公用设施,在其正常运营后,由当地政府按其建设投资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3.积极推进全市供排水一体化改革,全面推行阶梯水价,保障供水企业的基准收益率。4.对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处理收费标准给予全额拨付,对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按照协议收费标准实行补助奖励;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开征率和征缴率,污泥规范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收费调价机制。5.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项目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或贴息支持。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园林、交通运输等部门。

(二)园区工业地产

支持范围:园区片区开发、园区土地一级开发、园区标准厂房、总部基地、产业孵化器、工业仓储及工业研发楼宇等工业地产。

支持措施:1.适度补贴。参照《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引进培植壮大骨干企业的意见》(永发〔2013〕11号)精神,对标准厂房建设进行适当补贴。同时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贴息和资金支持。2.保障用地。优先保证工业地产建设用地指标,在用地审批上实行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园区实际工业用地价确定。3.完善配套。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工业地产外围的水、电、气、路、通讯、环保等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气等相关收费标准与政府自办工业园区同等对待。4.促进流转。取消工业地产项目开发业主最低自持物业比例限制,按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对外租售。对标准厂房建设,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部位等进行出租、出售,并依法办理产权。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

支持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

支持措施:1.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投资优惠政策。2.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3.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4.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5.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6.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贴息支持。

牵头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

(四)水利设施

支持范围:水源工程(新、扩建水库,引调水工程等)、城市防洪、农田灌排工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农村水电等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等。

支持措施:1.推进项目法人招标,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部分的建设、经营及管理。2.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担保抵押制度。对具有还贷能力的水利工程项目,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3.对个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全市范围内投资建设具有防汛抗旱效益而国家未予立项投资的小水库、小山塘、小机埠、小渠道、小河坝,实行“以奖代补”。 4.鼓励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县区成立水利融资平台公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作为政府对水利建设投入的补充。5.对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6.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补助和资金支持。

牵头部门:市水利部门。

(五)交通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以及交通信息化、交通智能业务、科技创新业务、节能减排、绿色交通建设等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

支持措施:1.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征地拆迁、贷款、企业开办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独资或控股交通企业同等待遇。民间资本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2.对民间资金控股的交通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经营企业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4.鼓励县区政府以旅游开发收益或有关产业发展收益等为条件,吸引民资资本参与相关项目投资建设。5.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国家、省各项补助资金。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

(六)教育培训业

支持范围:高校、职业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学前教育、非学历培训教育等各类教育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教育培训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支持措施:1.保障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和收费自主权。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民办学校按市场调节原则自主定价,同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报备收费项目、标准并公示。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同等的免学杂费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由财政按相同标准给予免学杂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3.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公平待遇和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4.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落实公、民办学校之间教师正常合理流动有关规定,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原有教师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5.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标准,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建设规费减免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办学校(幼儿园),在规划、土地供给、报建等环节和规费、基金、税收等费用减免方面,可享受市、县区(管理区)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6.鼓励社会捐资助学。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企业因改制或更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的,免收相关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牵头部门: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医疗卫生业

支持范围:市、县属公立医院改制;康复、精神、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建设;符合医疗规划的营利性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市区二级,县一级)等。

支持措施:1.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定点服务范围;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基本医疗服务专科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2.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二级以上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在医护人员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以及医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和税收等方面实行与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同一政策和标准。3.优化用人环境,完善民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其享受相应待遇。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探索卫生技术人员以岗位和资本管理相结合取代身份管理。4.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健康产业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和省专项补助和资金支持。5.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政府补偿。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承担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其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6.鼓励优先进入医疗资源稀缺及特殊医疗服务领域,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符合准入标准的民间资本举办;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县属公立医院改制。

牵头部门:市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健康养老业

支持范围: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宜居社区等服务设施及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营养保健、肢体辅助器具等养老服务产业。

支持措施:1.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住所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当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通过民政部门审核的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给予拨付补贴。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民办养老机构,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紧密合作,在养老机构内开展老年护理、医疗保健服务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医保定点范围。4.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财产属出资人所有,投入满五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产权份额经单位决策同意,允许转让、继承、赠与。5.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6.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规定,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洪保安资金等收费和基金。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通讯、有线电视收视执行最优惠价格。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

牵头部门:市民政部门。

(九)金融业

支持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等。

支持措施:1.加强对有意愿申办民营银行的企业进行前期辅导,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要求,积极引导申办民营性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申办民营银行的前期费用支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落实《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永发〔2013〕10号)精神,对新设立的市级银行机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开办经费补助和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2.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信社改制改组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高风险农信社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营业网点;对业务经营和审慎指标较好、支农特色明显的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其下沉营业网点,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3.推进县区小额贷款公司全覆盖,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民间资本到省级以上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4.推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5.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私募股权公司等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步伐,为民间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6.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类企业,鼓励境内外资本到我市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7.加大法规政策执行力度。切实落实国家、地方关于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永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十)文化旅游业

支持范围: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文化产业建设;各类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湿地等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以及旅游道路、旅游停车场、游客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措施:1.民间资本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可尊重捐赠者的意见,以适当方式予以褒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民间投资文化旅游企业在立项审批、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比表彰、申请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申报上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旅游)基地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对等。支持民营旅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3.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支持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4.对于民间资本独立或参与建设形成的文化(旅游)设施,切实保障其经营管理权益。5.对社会影响较好的文化旅游业,可按经营收入或接待游客数量,由受益地财政一次性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对创建国家3A级以上景区(点)成功的,分别给予民间投资企业一定奖励。6.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优先申报国家或省级专项投资支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项目给予补助、贴息等方面的扶持政策。7.鼓励支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民间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8.为民营旅游企业提供人才保障,搭建旅游院校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良性互动的桥梁和纽带。

牵头部门:市文化部门、旅游部门。

三、参与方式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具备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资质资历和运营管理能力。鼓励民间资本以PPP等模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构建政府与企业市场主体“利益共享”机制,形成政府与民企间伙伴式的合作关系,达到共赢的结果。

(一)以股权形式进入相关领域。民间资本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入股,参与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等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于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以BOT、TOT模式进入相关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BOT模式参与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通过划拨土地来减少投资者成本,或以提供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民间资本的回报率。鼓励民间资本以TOT模式参与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的运营,通过提供特许经营权或购买公共服务回报民间投资者。

(三)以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进入相关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拍卖经营权、承包经营形式参与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运营,通过委托管理形式运营各类基础设施。

(四)以债权形式进入相关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委贷、基金、信托等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偿债制度,确保民间资本的安全性。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民间融资管理机构等中介平台以私募债等形式直接参与基础设施领域。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障平等主体地位。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规定时,应充分反映民间资本及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意见。对一些高风险行业,民间投资介入有顾虑的,可由财政出资组建担保基金,降低民间投资风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业。

(二)切实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将市储备库项目纳入用地计划,在城镇规划中适当预留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对符合划拨供地的公益或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医疗、园区工业地产等行业,积极探索试点分类资格审查与“招拍挂”相结合的供地方式,以“招拍挂”出让。支持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探索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方式予以合理回报。

(三)切实完善投资保障机制。对经营性项目,在定期审核成本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实际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特许经营项目可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进行结算;根据物价上涨、行政政策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报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保证民间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对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积极研究探索项目捆绑开发、政府补贴等支持机制,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优选投资者进入,保证投资人合理回报,降低政府和社会公众负担。同时,研究建立民间资本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项目,可通过合同约定优先股等模式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特许经营期限内,双方严格履约,如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四)切实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简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推行权力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服务效能。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阻碍民间投资发展行为、事件的报道和披露力度,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同时,促进民营企业诚信经营。

五、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利、人社、文化、旅游、金融、人民银行、银监、工商、税务、工商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和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市发改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统一公开发布全市拟引进的民间资本项目并组织推介,同时负责制定民间资本参与项目的定价机制;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回报补偿机制,细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各重点领域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领域内的引入民间资本工作,及时编制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各自领域的细化支持标准和政策,并尽快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项目谋划。加快民间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建立健全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和重大项目推介库。加强项目推介,各牵头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面向民间资本有合理回报机制的项目,各县区也要在上述领域有实质性突破。对民间资本招商、招标项目,明确价格确定及调整机制、必要的政府补贴及政府承诺等投资回报方式,切实提高签约率和落地率。

(三)加强社会服务。建立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及服务收费行为,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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