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5-0150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0026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函〔2014〕210号 |
YZCR-2014-00026
永政函〔2014〕2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精神,现就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下同)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二、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即冷水滩区和零陵区(包括滨江新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折合1蒸吨计算,下同)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在2017年6月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工业锅炉的能效限额符合《工业锅炉能效限额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的规定,生活锅炉的能效限额符合《生活锅炉经济运行》(GB/IT18292-2009)的规定,并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五、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在2016年7月1日前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