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2014-0149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行业产业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14-00025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永政发〔2014〕17号 |
永政发〔2014〕1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禁各机关事业单位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自主或委托定向建设商品房;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合同、价格欺诈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房地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遏制其价格恶性竞争。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加大存量商品房的销售力度。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及园区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也可长期租赁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纳入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政府支持被征收对象购买商品房。购置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用于棚户区安置房的,套型面积原则上在90平方米左右,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由安置户以政府采购价购买。购买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和棚户区安置房,或长期租赁普通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原则上实行整栋购买或租赁。
(二)实行购房财政补贴,促进住房消费
1.补贴标准:按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中心城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及时到地税局办理契税缴纳并到房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新购商品房者。
3.购房补贴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1)购房者提供正式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产权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号,向房产交易所申请购房补贴。
(2)房产交易所审核相关凭据原件并留存契税完税凭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按周汇总应补贴数额,提交财政局窗口。
(3)财政局复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将购房补贴资金按月拨付给补贴对象。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鼓励缴存人购房
1.在湖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并能提供相关备案手续,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含15%)的,可按规定每年提取一次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支付房租,但提取额不得超过租金。
(四)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五)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六)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提前办理入户时间,可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改变以往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方可迁入户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不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二)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四)各金融机构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银监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价格部门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处罚力度,确保贷款客户公平合理地开展资金运营活动。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时限要缩短三分之一。全面清理收费项目,禁止和取缔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要积极主动配合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实施跟踪服务。对用地规模大于4公顷的建设项目,如用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批准实施,或用地规划条件已确定,不再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内容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其他内容不作为技术审查的硬性要求。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缴清了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办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审批等购地前期手续,直接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精简办事程序,在资料齐全申报后15个工作日批准。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租售并举、以租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以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完善租赁补贴(租金减免)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增强保障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落实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积极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二)积极稳妥收储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要求配建了保障性住房的,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收储等相关工作;未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按要求缴纳异地配建费用。
六、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一)中心城区和县城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避免商品住宅用地集中过度投放。
(二)县区要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解决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切实解决企业受让土地后发生的拖延交地问题。
(三)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中心城区和县城,应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
(四)推行“净地”出让,政府供应的土地必须处理好地上遗留问题,保证供应的土地能及时建设。
七、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县区要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市场库存压力大的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二)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