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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484 发文日期: 2014-11-10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风险管理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0022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函〔2014〕1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城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 2014-11-13 08:27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0022                   

永政函〔2014〕1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收城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城区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加快组建湖南潇湘农村商业银行步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大力开展城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中央、省驻永单位,市直党政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退休、退养、停薪留职的干部职工)等所有信贷客户在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州潇湘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三家行社)形成的不良贷款。冷水滩、零陵两区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由两区政府和管委会自行组织清收。

二、清收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

三、清收步骤

1. 自觉还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借款人主动到三家行社还清贷款本息的,由三家行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适度利率优惠政策;对金额较大确实不能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在对余下的贷款能提供可靠抵押担保的前提下,可协商解决还款方式。

2. 催收还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主动到三家行社还款的,将作为重点清收对象,由市政府组织的联合清收工作办公室、三家行社发出催收通知,限期偿还贷款,且不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3. 行政清收。对经清收工作办公室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除扣划财政拨款或行政经费归还贷款外,将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报党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是党政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通过诫勉谈话仍未偿还贷款的,将采取‘‘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不加薪、不晋级)措施,直至还清贷款为止,同时将有关情况记入干部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干部“德”的考核不良记录;是共产党员的,由市直属工委及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相关部门对拖欠不良贷款的客户在开立账户、支付、汇兑、结算、贷款、工商税务办证、车辆房屋登记过户、工程承包、出入境等方面进行严格制裁,其不良信用纪录将自动录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4.司法清收。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由三家行社向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限期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1. 对法院支付令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仍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对债务人进行公开曝光。

2. 对阻挠清收工作组依法清收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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