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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1454 发文日期: 2014-07-24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科研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0010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发〔2014〕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14-08-26 09:2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0010

永政发〔2014〕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活力,加速创新型永州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研开发以及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奖励。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市技术发明奖;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本市工作的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在本市转化为生产力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为1人,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可以空缺。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行政领导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6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14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县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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